“钢琴王子”奏响商标维权乐章
〖2010-9-10 8:4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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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近期,“钢琴王子”遭遇了商标困扰。李云迪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第3162950号“雲迪yundi及图”商标做出的争议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商评委需重新做出裁定。
  
    据了解,李云迪凭借着精湛的钢琴技艺在2000年获得音乐界的“奥运会”——肖邦国际钢琴比赛第一名,成为肖邦国际钢琴比赛开赛73年来最年轻的金奖得主,被誉为“钢琴王子”、“浪漫派钢琴大师的接班人”。李云迪在第15、18、24、25、41和43类注册了“李雲迪 YUNDI LI”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涉及乐器、服装、教育和咖啡馆等,其中的5件商标已获准注册。
  
    随着李云迪在国内、国外的声名鹊起,与其名字相关的商标也渐渐出现,除了他本人注册的以外还有21件,其中“云迪”商标被深圳市美合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4类纺织品餐巾、枕巾商品上,“小云迪及图”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1类学校、培训服务上。
  
    据悉,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于2002年4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第316295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5类的吉它、钢琴和电子乐器等。2003年8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2005年8月,李云迪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在2009年9月做出的争议裁定中认定:第3162950号“雲迪yundi及图”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李云迪在起诉时表示,“云迪”二字与其姓名“李云迪”之间有强烈的一一对应关系,第3162950号商标构成了对李云迪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侵犯。云迪琴行注册使用该商标,其复制、摹仿李云迪姓名的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李云迪的代理律师王亚东告诉记者,首先,存在先后成立的两个云迪琴行,组织形式均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别为乐某和张某,该商标的注册人是乐某经营的云迪琴行,但在商标争议过程中,仅有张某注册的云迪琴行进行了答辩。商评委在审理过程中,误将答辩人认定为张某经营的云迪琴行,并没有尽到主体审查义务。其次,该商标注册人即乐某的云迪琴行在设立之初的企业名称为“福田区松田圣诞用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不包括乐器。在李云迪2000年一举成名后,乐某才于2001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福田区云迪琴行”,并增加了经营“乐器”的项目。2002年乐某以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的名义申请注册了第3162950号商标。因此,此案的另一代理律师陆蕾表示,商评委在商标争议审理过程中,认定商标注册人云迪琴行成立之初即名为云迪琴行,此认定与事实不符。
  
    商评委认为,第3162950号商标与李云迪姓名相比较虽然二者均含有“云迪”二字,但无论是在文字部分还是整体构成上均与李云迪姓名有所不同,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与李云迪姓名之间建立联系。因无足够证据,商评委对云迪琴行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复制摹仿李云迪姓名、借李云迪知名度谋取不法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依据商评委的办案规则,商标注册人系个体工商户的,仅列明字号,不记录业主姓名,商评委亦没有主动审查主体的义务,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3162950号商标以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的名义注册,虽然该琴行其后注销,但该商标专用权人仍为当时的经营者乐某。诉讼过程中,尽管张某提交了“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书”,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与乐某共同向商标局提出了转让申请并经核准和公告,所以,第3162950号商标的专用权人并未发生改变。而且,在收到两份“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营业执照后,商评委未尽主体审查义务,其评审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对案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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