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得兔”商标权纠纷案23日开庭

〖2004-9-17 17:5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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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不侵犯其“比得兔”商标权纠纷案。9月23日9时,北京一中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4月出版了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和《平小猪的故事》(下称该系列图书)。书中汇集了去世于1943年的美国著名儿童文学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Beatrix Potter)创作的19篇童话故事,并直接使用了毕翠克丝·波特的手绘插图。上述作品在我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原告通过与其译者张润芳女士签订出版合同获得该系列图书简体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2003年5月中旬,被告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认为“比得兔”文字及兔子图形是被告的注册商标,原告在上述图书中使用“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插图侵犯了被告的商标权。原告为此不得不中止销售。原告认为彼得兔是毕翠克丝·波特发表的第一个故事的主角,是其笔下诸多动物中最有名的一个,因此彼得兔已成为毕翠克丝·波特故事集的通称,其对“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绘图是对原著的直接使用,是对该系列图书故事内容的善意描述,并且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因此,被告无权限制原告对该系列图书通用名称及原作品的正当、善意使用。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这是法院受理的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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