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地产商标第一案一审判决 “香榭丽花园”不侵权
〖2004-9-17 16:5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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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消息:
服务商标管不到楼盘商标。国内地产商标侵权第一案——“香榭里”侵权案今天上午在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原告深圳美地置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梗概:去年8月,深圳美地置业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外滩房屋置换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久事公司)开发的“香榭丽花园”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440万元。
服务商标·楼盘商标
美地置业注册的是商标局核定的第36类服务项目中“住所、公寓”商标,这个商标是否就等同于“楼盘商标”呢?此案的主审法官刘洪表示了否定意见。他说,尽管从字面上看,“住所、公寓”就是楼盘,但它还是属于“服务类商标”,因此应理解为楼盘提供的服务,如出售、管理等方面的商标权。因此,美地置业打着服务商标的名头,维护楼盘商标名不正言不顺。
注册在后·销售在先
对于1440万元的索赔,美地置业表示,这是从蒙受的实际损失及品牌被侵犯权益得出的。但事实上,根据法庭调查和被告举证可以发现,早在1999年11月,龙仓公司就已使用“香榭丽花园”的名称,比美地置业申请注册商标还早了8个多月。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也在原告申请商标之前,因此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过错。
著名品牌·有限名气
既然是商标侵权案,商标的知名度大小也是关键因素。“‘香榭里ChampsElysees’,它是法国一条著名大街的名称,其本身的知名度就削弱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而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使用各种有关图文标识不会和原告商标发生混淆,自然也不会形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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