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件驰名商标“案”中认定

〖2004-9-9 8:3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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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自2001年12月我国新的《商标法》启用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在案件中认定了43件驰名商标。

  我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逐步开始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提升到国家法律、法规。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透露,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渠道:一是正常申报,另一种是通过案件受理。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商标持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认定机构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这43件商标都是通过案件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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