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商标显著性依境内公众判断
〖2010-4-26 7:5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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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些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其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指出,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不称其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重点和难点之一,因此意见用了较多条文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给出指导性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判断。(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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