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009-12-29 17:2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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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案情简介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古乔古希公司)在第25类的皮鞋、皮带、裤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有第1940324号和第1296001号“GG”图形商标。

    2007年1月31日,古乔古希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联超市)的上海百思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思图公司)专柜处购买了由上海百思图公司生产的女鞋一双,即该案中被控侵权商品。该鞋的包装盒上印有“BASTO百思图”字样,在包装盒侧面则印有“品牌BASTO百思图,上海百思图鞋业有限公司,总部上海松江区泗泾镇东部经济开发区(望东中路99号)”等字样,鞋面上印有与“GG”图形相似的标识,且图案排列方式也相似。

    随后,古乔古希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海百思图公司和北京华联超市侵犯其第1940324号和第1296001号“GG”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百思图公司认可被控侵权商品为其生产,但表示鞋面上所使用的图案并非由上海百思图公司制造,且上海百思图公司是以商品装潢的方式而非商标的方式使用该图案,故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华联超市认可被控侵权商品由其销售,但认为其已经提供了从上海百思图公司进货的相关单据,可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案中,原告系第1940324号及第1296001号“GG”图形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注册人,其在第25类皮鞋、衣物等商品上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生产和销售侵犯“GG图形”商标的商品。由上海百思图公司生产销售、北京华联商厦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北京华联商厦已经对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提供了证据,无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百思图公司、北京华联超市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第1940324号及第12960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上海百思图公司赔偿古乔古希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的问题。

    笔者认为,该案中与原告所注册的第1940324号商标相比,虽然原告的注册商标系由两个大写英文字母“G”构成商标的主体部分,而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两个小写的英文字母“e”,但被控侵权商品也选用了将两个英文字母正反方向结合使用的方式,特别是由于大写的英文字母“G”与小写的英文字母“e”书写方式比较相近,使得普通消费者在观察被控侵权商品时,很难注意到二者之间存在的细微差别,故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两个小写的英文字母“e”的组合方式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与第1940324号注册商标的产生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与原告所注册的第1296001号商标相比,由于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图案排列方式与原告注册商标图案排列方式的惊人相似及如前所述的图形中所含英文字母的相似性,上海百思图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显然极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关于上海百思图公司所称的“以商品装潢而非商标”的方式使用标识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上海百思图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抗辩事由是其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系作为商品装潢而非商标使用,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允许商标以多样化的形式进行使用,单个标识的使用或者多个标识的连接使用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使用方式,只要这种使用方式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在该案中主张权利的两个注册商标,特别是第1296001号注册商标本身即是以类似图案的方式出现的,这也决定了其在使用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类似图案的使用效果。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商标所具有的表明商品来源作用的发挥,其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这一行为本身即已经证明了其所具有的显著性。上海百思图公司虽然采用了大面积连接的方式对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进行使用,但这种使用方式仍然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亦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上海百思图公司所提其系以商品装潢而非商标的形式使用的抗辩主张,系片面而错误地理解了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法律规定。

    三、关于上海百思图公司所称的“鞋材的生产商另有其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上海百思图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带有“ee”图案的布料的生产商另有其人故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笔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本身仅仅将上海百思图公司标注为生产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鞋材或者被控侵权商品的加工过程与案外人有关,作为唯一对外具名的上海百思图公司亦不能因此而排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此,上海百思图公司所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标识,且该商品在原告的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范围内,上海百思图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因此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北京华联超市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同样禁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但是,由于北京华联超市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适当地履行了审查义务,并提供了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北京华联超市与上海百思图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故北京华联超市在该案当中只需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责任即可,而无需再行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记者 佟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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