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岭”活鱼游回松花江

〖2009-12-29 17:1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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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历时13年的“庆岭”活鱼商标争夺案近日落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以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了核定使用在餐馆(中餐)等商品上的第1061639号“庆岭”商标。这标志着遗失已久的“庆岭”活鱼再次游回松花江。

    据了解,因为加工方法独特和口感鲜美,“庆岭活鱼”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在吉林省蛟河市庆岭镇一带远近闻名,并形成了“庆岭活鱼”一条街,还举办过“庆岭活鱼节”。在吉林,更是有“不食庆岭活鱼,枉来吉林一走”的口碑,许多饭店酒家只要卖“庆岭活鱼”,生意就火爆。可多年来,当地一直仅按传统的地域习惯使用这4个字。1996年初,哈尔滨绿宝石饭店因经营“庆岭活鱼”生意一度红火,遂向商标局申请在餐馆(中餐)服务上注册“庆岭”服务商标并于1997年7月21日被核准,同时该饭店还注册了在活鱼上使用的“庆岭”商品商标。

    面对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吉林方面积极地主张权利。1998年,吉林省蛟河市政府、蛟河市庆岭镇政府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庆岭”注册商标的申请;2006年8月,蛟河市庆岭活鱼餐饮协会再次向商标局提出“庆岭”活鱼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并以此为由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此外,蛟河相关政府部门还对证据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发现该商标在2006年5月25日曾经被最先注册人转让给了自然人潘某。

    商评委经审议认为,哈尔滨的“庆岭”活鱼商标持有者不仅依法注册、注册在先,并且依法使用、定期续展;而吉林省蛟河市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注册前“庆岭活鱼”已作为商标由特定的主体使用于餐馆等服务上,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哈尔滨绿宝石饭店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故于2007年2月裁定哈尔滨绿宝石饭店申请在餐馆(中餐)服务上使用的“庆岭”活鱼商标予以维持。

    2007年,拿到“庆岭”商标争议裁定书的商标权人更是一纸诉状将吉林蛟河庆岭镇一条街数十家经营“庆岭活鱼”的餐馆业户告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然而,记者日前从吉林省唯诚商标有限公司、吉林省方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获悉,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认为商标权人潘某未能提交其在2003年8月29日至2006年8月28日使用第1061639号“庆岭”商标的证据材料,故以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了核定在“餐馆(中餐)”等商品上的“庆岭”,原第1061639号“庆岭文字及图”商标注册证作废。

    对此,相关人士认为,之所以发生商标抢注事件,主要是由于商家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缺乏市场竞争的观念,尤其是对地理标志产品、老字号食品等方面,没有意识到市场经济中商标的实用价值。(记者 衣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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