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做出终审判决 “苏州吴良材”得改名了
〖2009-12-16 14:5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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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苏州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潇湘
    苏沪“吴良材”之争终于有了明确结论。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苏州吴良材”的上诉请求,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苏州吴良材改名的判决。此前,“苏州吴良材”不服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吴良材”:自己是商标注册人 
    2007年,属于“苏州吴良材”旗下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盐城等城市的分店被“上海吴良材”陆续告上法庭。原告“上海吴良材”在庭审时诉称,自己是“吴良材”商标注册人。2004年、2006年“吴良材”注册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苏州吴良材”及各城市分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吴良材”,侵犯了上海“吴良材”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州吴良材”:字号合法取得 
    被告“苏州吴良材”则称,1999年,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由苏州宝顺眼镜公司更名注册,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字号“苏州吴良材”是合法取得的,且产品和服务都有自己独立的商标“WLC”,并不侵犯“上海吴良材”的商标专用权。当初,公司更名是出于对历史名人的尊重。“吴良材”是眼镜业共同的开山鼻祖,它不能仅仅作为一家企业的私有资产,而应是眼镜业的“文化遗产”。吴良材这个名称在江苏已经被广泛使用,南京、扬州等城市都有“吴良材”,老百姓都是通过前面加上的城市名称来区分的,已经失去了显著性,因此吴良材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上海吴良材”无法独占。另外,眼镜行业的驰名商标是针对个案认定的。 
    苏州中院:被告人故意攀附品牌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州吴良材”在与“吴良材”品牌不具有任何历史渊源的情况下,擅自将字号由“宝顺”变更为“吴良材”,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吴良材”强大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业界:“吴良材”之争只是冰山一角 
    老字号究竟是行业的共同遗产,还是某个企业的私有资产?业内人士认为,事实上,“吴良材”之争其实只是众多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的冰山一角,“张小泉”、“同仁堂”、“狗不理”这些老字号都有过类似纠纷。1956年公私合营,打破了老字号以家族血缘关系传承技艺的模式和私有财产制度,老字号成为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和产权归属不明晰等问题由此凸现。 
    相关链接:吴良材眼镜 
    吴良材,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人。清嘉庆十一年(1806年),他把在上海经营珠宝、眼镜生意的商店更名为吴良材眼镜店。为保信誉,每副眼镜架上刻“吴良材制”四字。民国24年(1935年),“吴良材”第五代传人吴国城在今南京东路开设总店。 
    1956年,吴国城响应国家号召,主动申请将吴良材眼镜公司公私合营,并按国家政策领取了定息。“文革”期间,公司一度停止使用“吴良材”字号而改用他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司又先后改名为上海吴良材眼镜商店、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上海三联商业集团昊良材眼镜公司和上海三联(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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