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商标侵权案”长虹三度胜诉

〖2004-8-13 10: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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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8月1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广州市中院判定:长虹高清电视机使用HDTV和HDTV Ready标志为合理使用,厦华无权禁止。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厦华注册商村不构成近似。

  此已是厦华继3月9日在上海、7月19日在北京诉长虹商标侵权败诉之后的第三次败诉。至此,厦华四地(北京、上海、广州、厦门)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前三大城市已对“HDTV”使用权争夺一事给予了明确结论。

  广州市中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厦华公司所注册的CHDTV商标5个字母中的4个为行业内高清电视的通用名称,其显著性并不明显,且该商标厦华自称是在2003年初才使用在产品上,使用时间短、缺乏知名度,厦华要求认为长虹构成侵权,法院不予支持。

  据有关行业人士分析,针对厦华起诉长虹一案给长虹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其厦华起诉长虹败诉后,长虹将有可能对厦华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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