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大户外广告惹怒路易·威登

〖2004-7-30 13:4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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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东方早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中国商标专网
 


    上海延安路陕西路路口矗立着的一广告牌是目前上海最大的户外广告之一。广告牌上一个女模特俯身半跪,左手持一只LV路易·威登的手提包,背后是新楼盘丽都新贵的模拟场景。然而,就是这幅广告牌惹怒了国际顶级时尚名牌法国路易·威登(简称LV)。

    7月27日,LV公司已向广告发布方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拆除该广告牌,并做出赔偿。目前,双方正就此事件进行紧张的沟通谈判,鑫贵房产表示自己并无过失,如要调换广告,由此产生的巨额制作费和广告位使用费等应由LV承担。

    LV公司在律师函中称,该公司在中国依法取得并拥有“LV”商标,而近期他们注意到未经LV许可,鑫贵房产擅自将标有“LV”商标产品的图片放在延安中路789号上方的大型户外广告中。他们认为,此举不正当利用了‘LV’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损害了‘LV’商标的声誉,侵犯了LV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LV还认为,鑫贵房产的行为客观上误导了大众消费者,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于突如其来的律师函,鑫贵房产负责人感到很惊讶,他表示“从来没碰到过这种事”。他介绍,该楼盘是静安区南京路附近的高档酒店式商务公寓,是为时尚金领定制的soho居区,该广告于是设想了一位丽都新贵的女业主形象。而模特手中提着LV的包却纯属偶然,是模特本人的道具。

    该负责人认为,鑫贵并无过失,丽都新贵是房产品牌,LV是服装箱包品牌,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行业,而广告中并没有使用lv的商标标志,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应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他说,该户外广告从设计制作,到审批发布,均严格遵守上海市广告发布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层层审批通过,他还向记者出示了由上海市工商局颁发的发布该户外广告的登记证。

    该负责人说如果要将该广告拆除或替换,那么由此产生的巨额费用应由LV公司承担。

    专家看法 

    房产公司行为应属合理使用 

    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房产公司的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该广告宣传的是楼盘,而不是LV的产品,只是在表述过程中真实再现了LV的手提包。

    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未经注冊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楼盘和手提包显然不是一种或类似商品。

    此外,我国《商标法》现有的规定也尚无条款明显能与此事件对号入座,故房产公司的行为不能视为侵犯商标权。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他认为该事件从事实和法律上似乎与该法尚有较远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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