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赔8万沈阳“惠成”告倒“汇成”
〖2004-7-30 11:4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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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消息:
因产品商标名称相似,沈阳惠成调料有限公司将长春汇成食品加工部告上法庭。一年中,这起食品商标侵权案经过法院3次审理,于7月29日作出判决:长春“汇成”立即停止侵犯沈阳“惠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登报致歉。
“汇成”突现市场 “惠成”怒上公堂
成立于1998年8月的沈阳惠成调料有限公司,是专门生产调味品的企业,该公司于2000年将其产品商标进行了注册,获得了“惠成”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还被评为省著名商标,“惠成”调料也被评为沈阳市放心食品。去年初,与沈阳“惠成”合作的多名经销商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原因是沈阳调料市场上又出现一种名为“汇成”的调料。经查,沈阳“惠成”在一些超市里发现了由长春汇成食品加工部生产的“汇成”调料。沈阳“惠成”将“汇成”起诉到沈阳中法,要求对方停止仿冒“惠成”商标,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字之差成为焦点
去年7月24日,沈阳中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沈阳“惠成”认为,被告的商标与“惠成”同音,虽然只差一字,但两商标标识整体效果近似,使人产生混淆。长春“汇成”的商标侵权行为,使公司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销售下滑,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长春“汇成”辩称,两商标的外观形状、文字、字的排列位置、图形、颜色、整体图案、字母及设计构思均不相同。“汇成”食品加工部仅是一个体工商户,且刚刚投产,产品销售范围只限于长春市,与原告的产品不发生冲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次审理判赔8万
沈阳中法经过3次审理后,认为沈阳“惠成”经受让、注册取得了注册,原告成为该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长春“汇成”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为同类商品,双方商标读音完全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和混淆。长春“汇成”未经允许,在相同商标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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