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广播电视栏目名称的知识产权
〖2009-7-7 10:0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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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阿丙
广播电视栏目名称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并屡遭侵权,比如《超级女声》被用在卫生巾系列产品上,《大风车》被抢注在儿童食品、服装及玩具上,《艺术人生》被抢注为避孕用品商标,这些行为引起了广电媒体的重视,纷纷出招谋求保护。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框架下,广电媒体可以采取立体的保护方式,全方位出击,主动来保护自身栏目名称的知识产权。
首先是著作权保护。尽管凭着简短的栏目名称,难以直接享有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栏目名称还是可以以自己独特的节目模板或样式,作为一个整体向著作权(版权)登记部门登记。虽然著作权(版权)登记并不是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至少可以向外界证明这一栏目早已问世,这一栏目名称已有媒体使用,也是对自身拥有这一名称著作权的一种声明。万一遭遇著作权纠纷,也是一种较为明确的初步证明。如2006年1月,江西电视台的《传奇故事》节目在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版权登记,成为江西省首个依法进行版权保护登记的电视栏目。2007年江西电视台又对《中国红歌会》、《杂志天下》栏目的版权进行了登记。
其次是商标权保护。对广播电视栏目注册相应的商标,寻求商标权的保护,是栏目名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可以防止其他媒体取同样的栏目名称,二是有利于品牌的衍生开发,三是避免栏目名称滥用造成负面影响。近年来,我国一些广播电视媒体已经看到栏目名称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始为自己的知名栏目和重点栏目注册商标。2007年3月,湖北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栏目,经过长达3年的注册之旅,终于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其商标涵盖的服务项目包括无线电广播、电视广播、新闻社、有线电视播放、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等10项。有专业人士称,《事事关心》栏目在无线电传播等服务项目上成功注册商标为全国首家。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栏目名称商标一旦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其受保护的范围可以延展至所有类别。
再次,还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武器,谋求对栏目名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于“傍名牌”者违背诚信原则,抢注、移用广播电视媒体的栏目名称,让人产生误解,影响广播电视媒体和栏目的声誉,导致栏目收听率、收视率下降,广告收入降低,并对广电媒体开发衍生产品带来不利因素,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祥富、汤阳春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广电媒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然而,以反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来请求对栏目名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栏目名称本身要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当然,广播电视媒体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有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如上述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祥富、汤阳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被告的行为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产生了法律竞合。这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即有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既可以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二项提起诉讼。(石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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