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80%和解或自动履行
〖2004-7-28 21:0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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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消息:
“执行难”作为中国当前的一个普遍现象,同样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今年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采取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执结知识产权类执行案件27件,其中80%以上的案件是以和解方式或当事人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共计22件。
据了解,北京市一中院的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涉外因素多、社会影响大、被执行人级别高,比如因发行蛇年邮票引发的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著作权纠纷案,其中一方被执行人是国家邮政局;二是被执行人相同的串案或类案较多,比如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系列侵权案,案件多达10个;三是执行标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比如在“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中,法院判决皇蓉老妈火锅店停止“皇蓉老妈”标识,停止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等广告用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针对上述特点,一中院一方面注重培养和任用既熟悉审判业务又精通执行业务的高素质执行法官,另一方面针对串案和类案,指定一名执行法官集中办理或由一个执行组统一执行,加强指导,整合执行力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一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的特点,要求执行人员正确理解判决主旨,合理掌握执行尺度,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做好对无形财产、停止行为的执行,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权益转让及时有效。
另外,对在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均有协商解决愿望的,一中院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力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在上述案件中,自动履行及和解履行的占全部执结案件的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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