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良材”之争谈商号与商标同等保护
〖2009-5-16 15:3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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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吴良材”是眼镜行业家喻户晓的老字号,然而围绕这个老字号的纷争,几年来从未停止。两年前,来自上海的“吴良材”剑指苏州的“吴良材”,在江苏6个城市的法院分别提起了诉讼,案件在六地开庭审理。近日,苏州中院率先作出了一审判决苏州吴良材将不能再使用“吴良材”的字号。如果这个判决生效,将意味着上海吴良材历时4年多的维权行动大获全胜,而苏州吴良材则面临失去经营多年品牌资格的尴尬处境。(见2009年5月6日《现代快报》) 
上海“吴良材”状告江苏“吴良材” 
上海吴良材的前身叫“澄明斋珠宝玉器号”,始创于清朝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兼营眼镜业务。店铺传到吴良材手中后,他在1807年加挂招牌“吴良材眼镜店”,此后又改为“吴良材眼镜号”,以定配、定制眼镜为主。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上海吴良材眼镜业开始走向全国,近年来却发现自己并非唯一“吴良材”眼镜商号的拥有者,他们面前最大的拦路虎就是苏州吴良材。苏州吴良材的前身叫做苏州宝顺眼镜公司,成立于1992年,1999年更名为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在苏州工商部门注册。苏州吴良材并将分店开到了包括南京在内的江苏绝大多数城市。如今,南京街头上以黄色背景和黑色字体构成牌匾的“苏州吴良材”商店就是这家公司的分店。 
面对苏州吴良材的侵权,上海吴良材将苏州吴良材告上了江苏六个城市的法院。苏州中级法院近日率先判决认为,上海吴良材是“吴良材”品牌的合法传承者。而苏州吴良材在与“吴良材”品牌不具有任何历史渊源的情况下,擅自将字号由“宝顺”变更为“吴良材”,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吴良材”强大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遂作出一审判决,苏州吴良材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赔偿上海吴良材经济损失17万元,公开道歉。 
上海吴良材与苏州吴良材的“吴良材”之争的一审判决已经作出,此案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吴良材”案引出的企业商号与商标的法律之争 
商号,也称为字号,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彰显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作为商业标识之一,其作用类似于商标,不但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还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与其他商业标识一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所拥有的重要的无形财产,这也是商号能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原因所在。商号虽然不是企业名称的全部,但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明显的财产性因素,正因为如此,有的人看到老字号、知名企业和名牌商品信誉高、效益好,便非法将他人商号抢注为商标、域名或者刻意模仿,采取移花接木、冒名顶替、以次充好等手段,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造成。法律规定国家商标局是授予商标权的唯一机构,商标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正常使用秩序进行管理,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目前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商号权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二是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如按现行商标法规定,上海吴良材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在国内具有排他性的法律后果,他人注册的商标以与其相似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识的,属于商标侵权。但是,目前在国内,企业字号只要不是中国驰名商标,在其他地方也是可以进行注册的。这也是一个时期“吴良材”字号能够在国内不少地方得以露面的根本原因。 
怎样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对此,有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制度,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申请的严格审查步骤,由国家工商总局实行全国统一审查,实现全国联网,统一检索,避免企业名称和商号的相同或相近似。同时,在企业注册申请时,必须明确企业商号的具体称谓,并予以备案在册。在现阶段,在对企业商号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商号权人只能针对“同名同行同地域”的企业享有商号禁止权,即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同”禁止权。 
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要确立“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应当以“使用在先”的原则,若已经发生了冲突,商标局或第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而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商号的保护相对弱于对商标的保护,因此可以将商号同时注册为商标,从而形成对商号双重法律保护的完美模式。 
此外,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也应当着力提高保护自己商号权的意识。一方面是依法注册,这是商号权获得法律保护的第一步,一旦发现商号权受到侵犯,要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另一方面,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营销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商标。因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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