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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争取成为驰名商标可以解忧,及早注册才能“治本”
近日,有广州媒体披露,广药集团旗下众多老字号,如王老吉、敬修堂、潘高寿、陈李济等在香港遭到抢注。据悉,有如此烦恼的并非广药一家,此前就传出四川“郫县豆瓣”、“蜀香”、“陈麻婆”、“赖汤圆”等老字号在加拿大遭人抢注的消息。有专家建言,对老字号的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老字号不是法律术语
老字号是中国商业特有的称谓,通常是指历史悠久、信誉好、产品质量优秀、有独特工艺或传人的优秀民族企业品牌。他们大多以其专长在当地乃至国内外形成强大的知名度。虽然老字号在一些地区乃至海内外都很有名气,但在法律上却没有“名分”。中山大学法学院李颖怡副教授介绍,“老字号”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来说,老字号只不过是人们的一种习惯称呼,其应该包括企业或商铺、字号或商号及制造工艺等内容。
的确,翻阅《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找不到“老字号”这样的字眼。对此,李颖怡副教授解释说,虽然“老字号”这个名称我们平时用得比较多,但其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更何况,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名称做到事无巨细尽收网中。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当“老字号”自身的认定条件都参差不齐、标准不一,很难想象其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切实的保护。一个可喜的消息是,最近商务部表示,将重新修订“老字号”评定标准。据悉,新的评判标准将于年内出台,其评定标准将包括:有历史的经济实体;在某一领域有良好信誉的商号、店铺;拥有自己的原创产品或服务;靠手工或以手工为主发展起来等。
驰名老字号商标受保护
虽然法律上没有就“老字号”单独加以规定,但李颖怡副教授说,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老字号”不受法律保护,相反,一些“老字号”因其自身的品牌优势,受到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严格保护。
从事法律工作的王宇月律师也认为,从大的方面来说,“老字号”凝聚了一个民族的企业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一代人或几代人的生活或消费情结,具有恒久的感召力;从小的方面来说,“老字号”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其加以特别保护十分必要。
李颖怡副教授举例说到,北京“同仁堂”既是老字号,又是中国驰名商标,其不仅受《商标法》的保护,而且还可以享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优待”。比如,《商标法》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则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她说,即便是没有注册的老字号,只要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一句话,让老字号成为驰名商标不失为一条化解遭抢注的风险的捷径,”李颖怡总结道。然而,从广东工商局商标处得知,广药旗下尚没有“老字号”成为驰名商标。即便像“王老吉”这样家喻户晓的老字号,同样没能在“驰名商标”名单中占得一席之地。
要注册更要国际化注册
然而,并非所有老字号都能成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要想成为驰名商标,需要提供四个方面的材料,如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情况。如果曾经是驰名商标或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是驰名商标,还需提供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而且,这种认定过程也极其繁杂,耗时耗力。法律还规定,如果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显然,树“驰名商标”大旗反抢注固然有效,但并不适合所有的老字号。那对于属于一般商标的那些老字号,又该如何来保护呢?除了现行《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外,李颖怡建议,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老字号遭抢注的问题,企业应该重视老字号的金字招牌,保持业已形成的良好信誉,铲除麻痹大意的思想,及早为老字号的商标注册。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老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并不只是在国内注册就了事了。李颖怡认为,对于有实力特别是那些想谋求海外发展的老字号企业,应该具备商标国际化注册的意识,即尽可能地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多个品种和类别。
对于尚处在申请注册阶段的老字号商标遭抢注的情况,李颖怡认为,老字号企业可以通过我国已加入的《巴黎公约》中的“申请优先权”,优先获得注册。即如果有人在公约成员国或地区先申请注册某商标,而该商标已在内地提出注册申请,内地企业即使在其后要在香港申请注册该商标,也可享有优先权得以注册。但李颖怡提醒,该“申请优先权”的期限仅为6个月,如果内地企业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6个月后,则丧失此优先权。
寄言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的理想,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理想的实现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配合。知法、守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应当是我们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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