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成都死海傍名牌 大英死海赢了
〖2009-4-26 14:2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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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华西都市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由成都市中院审理的“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诉成都死海休闲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榜上有名。这是“典型案例”中唯一的四川省案件。 
“死海之争”大英死海状告成都死海 
2007年12月,大英县的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英死海)将成都死海休闲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死海)告上法庭,控告成都死海公司不正当竞争。2008年3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 
大英死海说,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死海”商标于2006年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经营范围包括运动场所、旅游服务、餐饮等,从死海旅游项目启动以来,他们就一直使用这个商标、字号。 
2006年8月4日,成都死海公司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其字号与大英死海的字号相同,经营范围也相似,向成都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书中,备用字号“成都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甚至与大英死海的企业名称相同,说明成都死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行为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成都死海停用“死海”字号 
成都中院认为,“死海”从2002年开始在四川省市场内逐渐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拥有较高知名度。“死海”集该公司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企业字号于一体。“死海”字号也就成为区别服务主体来源的商业标识和企业信誉的载体,应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中所提到的企业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成都死海在明知“死海”较为知名的情况下,基于利用“死海”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在特定地域内将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也注册为“死海”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该行为未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成都中院判决成都死海停止使用“死海”字号,并支付大英死海1万元赔偿。 
法官点评此案判决有利于规范市场这起“死海之争”案被列入了最高法院的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据成都市中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企业的字号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让消费者通过对字号的识别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字号就具有了市场价值,应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其他的经营者出于“搭便车”的考虑,将知名字号注册成自己企业的字号,并且实际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会,这种行为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在这起案例中,大英死海作为知名企业,成都死海利用“死海”的影响力“搭便车”,这是在“傍名牌”。这起案件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也有利于让合法经营的企业意识到,企业的品牌不仅包括商标,也包括企业字号,都应该加强维护。(记者 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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