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手整顿被异化的“驰名商标”

〖2009-4-26 12:2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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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上透露,近期,最高法将公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是继今年年初颁布2个关于驰名商标管辖的通知后,对有关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原则和裁判标准的进一步明确。

    被不当利用的权力
 
    奚晓明指出,要不断完善商标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和知名度大小等,合理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

    “从某种程度上说,‘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经被异化了。”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姜颖告诉记者:“从法律上看,‘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要解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的问题,但从具体办案的情况看,实际情况已经与设立‘驰名商标’时的初衷不一样了。” 

    最后的结果就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被一些企业不当地利用,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怪现象。”

    由于“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别保护,其行政认定早已叫停,因此,有些企业就千方百计以通过司法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主要目的,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惜自己制造纠纷,进而提出诉讼。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也有一些企业认为,知名度高,消费者认可,因此,将“驰名商标”认定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而这一行为则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再者,获得殊荣的名牌企业还可以得到省、市、区、镇各级政府的奖励。以沈阳和大连为例,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政府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原则&漏洞

    奚晓明表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将不写入判决书主文。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姜颖告诉记者:“被动认定原则,就是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要求,就不能认定。”

    “从司法角度说,个案认定指的是,对某个‘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在本案中有作用,并不对外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津表示:“对此,企业的误区在于:以为自己通过司法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就可以把它拿去做广告,以此扩大业务宣传。这其实是企业滥用了司法权力。”

    此外,新《解释》还有按需认定原则。即这个案件需要认定法院才能认,不需要,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为了统一管理,最高法还要求各级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后,要报送高院备案,以摸清全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情况。

    两年前,北京市一中院曾就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做过专项调研。他们发现:各地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比例差别较大,这种比例上的巨大差别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法院在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上存在差异。

    比如:《商标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但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也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要有,这是造成认定差异性的重要原因,也是解释急待出台的幕后推手。

    据奚晓明透露,新《解释》最主要的认定因素还是第一项——相关公众对它的知晓程度。其他因素,有待司法解释加以细化。

    再比如,个别法院出现过在调解书里认为某品牌为“驰名商标”。对此,业内人士曾提出质疑——既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就没有必要再认定“驰名商标”了。

    “这也不排除部分企业企图规避法律,故意而为之。”汇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志峰表示。

    北京市一中院调研时还发现:有个别地区的法院,一年就认定几十,甚至上百个“驰名商标”。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数量要远远超过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

    “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现在最高法集中了‘驰名商标’的管辖权,以后一旦再发生类似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姜颖判断说。

    增加“驳回”机制

    由于事关企业自身的切身利益,近两三年来,企业制造虚假诉讼来获得司法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新《解释》中还有一条特别重要的约束措施:如果发现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的话,“驰名商标”认定也是要驳回的。

    但是,真要发现查处虚假诉讼也比较困难,因为提起诉讼的大多是个体户。他们与企业之间是否真有利益关联,不好认定,因此,《解释》只能更严格地规范认定过程与程序。不过,即使如此,企业还是有空子可钻。

    奚晓明说,下一步,各级法院要加强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严格贯彻今年初最高法院发出的两个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方面的通知,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行为,认真开展相关案件的评查。

    对于“驰名商标”的评查,其首要因素是:必须要提交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

    姜颖表示:“法院要看的是法律证据,而不是事实证据。在这一点上,很多国际大牌也栽过跟头。在以前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包括法拉利、沃尔玛,戴尔、NIKE、派克等国际知名品牌未通过认定的原因都是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或者是举证不充分。”姜颖特别强调,“不认定并不是说明它就不是‘驰名商标’。”

    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津提醒企业:“保存资料只是收集证据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按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举证。”

    这些基本证据包括: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合同文本、以及年度同行业市场占有率的排名、广告与市场占有率的第三方监测结果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人误解为“驰名商标”是一个全类保护。事实上,“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只能提供相关或者关联程度高的类别,其扩大保护不能延及到完全不相关的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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