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涉外商标侵权案二审昨在云南省高院开庭

〖2009-4-22 14:5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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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云南法制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4月21日上午9时,上诉人某国际知名公司(卡地亚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诉云南某婚纱摄影公司(卡地亚那婚纱摄影公司,以下简称摄影公司)一案终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一起含有涉外因素且侵权行为地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终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据悉,国际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已经提起过数起类似的诉讼,据上诉人代理人宋律师介绍,他所代理的其他城市已经终结的诉讼中,大部分都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并且对方已经停止了相关的商标、服务标识的使用。而在2008年结束的昆明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不成立,驳回原告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意见:被告是不正当竞争

  原告国际公司起诉时称:某品牌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奢侈品牌之一,于1847年由路易·弗朗索瓦·卡地亚在法国巴黎创立。被誉为世界“首饰之王”及著名的手表类品牌。自1983年进入中国以来,分别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了多家专卖店和特许经销商,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自1983年起,原告在中国进行了多个类别的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2004年6月20日,某品牌商标在(2004)商标异字第01049号商标异议裁定中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2005)商标异字第00739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中得到再次认定。 

  原告认为:被告为了非法利用某品牌商标经过长期经营才获利的声誉,将某品牌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在经营和宣传中将某品牌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淡化和削弱了某品牌商标的驰名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经营中使用某品牌字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600元和律师费3万元等。 

  被告意见: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摄影公司则认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对某品牌字号的使用是在经工商登记机关同意后并严格控制在“识别不同市场主体“范围内,且未将字号突出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并且被告未使用过某品牌作为商标,目前使用的某品牌服务商标与原告的某品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因而也未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审理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纠纷,且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关于被告将某品牌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主要标志的企业字号某品牌与原告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某品牌商标相同,但原告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第14类,即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和珠宝;宝石或次等宝石、玉古、琥珀、珍珠、象牙等奢侈消费品,而被告作为云南省的婚纱摄影企业,其提供的摄影服务所针对的消费者与原告的奢侈消费品所针对的消费者不可能完全重合,况且受特定地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云南地区的婚纱摄影服务消费者也不会在消费中将被告企业名称与原告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被告作为婚纱摄影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合理使用其企业名称字号某品牌,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摄影公司没有侵犯国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后,国际公司上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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