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海”卷烟商标存废之争 烟草企业责任引关注

〖2009-4-17 8:4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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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法制日报周末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中南海”商标在国内外都有相当的影响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它的品牌属国有资产,如果要“撤标”会引发诸多法律问题。“如果我们(指‘中南海’卷烟注册商标)被撤了,那么国外的类似烟草品牌岂不就渔翁得利了?”

     4月15日上午,北京。吴宜群郑重地将一封挂号信寄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信的内容是申请商评委撤销“中南海”卷烟的注册商标。
  
    吴宜群是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也是发起这次“撤标”申请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而在此前两天,4月13日,吴宜群供职的研究中心就已在京高调公布了这个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一时社会各界舆论哗然。
  
    “我们是国内卫生领域在民政部注册的民营非企业组织,做这样的事情是理所当然的。”吴宜群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如果申请没有回应和结果,我们不排除采取诉讼的方式,让全社会都来关注烟草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问题。”
  
    14日下午,“中南海”卷烟的生产企业———北京卷烟厂厂长办公室一名张姓工作人员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北京卷烟厂有部分员工已经从媒体上得知了这个消息,但目前厂方并没有就此作一个正式的回应。该张姓工作人员说,“中南海”注册商标该不该撤销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他表示,“中南海”商标在国内外都有相当的影响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它的品牌属国有资产,如果要“撤标”会引发诸多法律问题。“如果我们(指‘中南海’卷烟注册商标)被撤了,那么国外的类似烟草品牌岂不就渔翁得利了?”
  
    到底该不该“撤标”?

    “撤标”法律焦点:商标法与国际公约 

  题为“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书认为,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商标确实注册于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之前,但即便如此,该法第64条有关“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也不能成为允许“中南海”注册商标继续存在的理由。虽然第64条规定,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注册的“中南海”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是在该注册商标为期10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包括第10条的禁止性规定,否则第10条的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对于违反该条的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商标局应不予核准,已经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此项申请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金荣认为完全站得住脚。黄金荣解释说,事实上,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也就是说,“中南海”注册商标在10年有效期终结后的最近一次申请续展注册时间,肯定是在2001年《商标法》实施之后,这时候不管“中南海”商标在法律上是否属于新商标注册,只要认定是续展注册,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其中肯定包括第10条的禁止性规定。
  
    但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商标法专家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商标法第10条的新规定,只能对新申请的商标加以考量,而“中南海”卷烟商标并不应认为是新申请的商标。《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新增的内容,此前的法律没有涉及相关禁用规定。商标、商誉是商标所有人的资产,如果用现在的认知判断过去注册并形成商誉的商标,用现在的规定撤销过去的注册商标,不仅法律依据不足,而且对商标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对国家、对社会也是巨大的浪费。而如何限制烟草行业弊端的问题,国家应当下决心并通过其他法律渠道去解决。
  
    除了认为“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的使用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书还标明了第二项“撤标”理由,即“中南海”卷烟商标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控烟规定。
  
    申请书认为,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于2005年8月28日正式批准《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第11条第一款第1项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可能对其特性、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公约》第11条第一款第1项相抵触。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沈敏容指出,2008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联合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而该《规定》严重地与《公约》第11条及其实施准则不相一致。《公约》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健康知情权,“明确、醒目和清晰”地告诉消费者烟草的危害、吸烟的后果。而新的“中南海”卷烟包装信息,其信息不能明确、醒目和清晰地警告消费者烟草的严重危害,而是用相近的颜色、极小的字号、毫无变化的内容和毫无冲击力的形式,消解警示标识的警示作用,与《公约》精神背道而驰。
  
    沈敏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应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新的“中南海”卷烟显然在这些方面有明显瑕疵。

    “撤标”弦外之音:烟草企业社会责任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向《法制日报周末》记者坦承,烟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我国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不是说国内的烟草企业没有社会责任心,而是中国烟草企业政企不分的经营特点以及处于多重法律体系中的尴尬地位,使得企业的爱心和慈善目标之间存在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吴宜群分析指出。而在此次申请“中南海”卷烟“撤标”的活动中,吴宜群就从临床流行病学、毒理学角度揭示,烟草企业利用卷烟包装突出焦油低含量和利用“清新风尚”、“科技创新生活”等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达到其营销有害健康的烟草制品的目的。吴宜群更是认为,“中南海”卷烟包装上印制的“您每消费一盒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绝非什么承担“社会责任”,而是打着“公益”招牌、促进烟草消费的广告。
  
    “这样的烟包信息,又一次误导消费者将买烟和公益行为联系在一起,以达到营销烟草的目的。”吴宜群说。
  
    京城著名消费者维权律师邱宝昌则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呼吁烟草企业和其产品的包装信息都应该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他指出,烟草包装信息不得误导、促进烟草消费,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健康权。烟民有权利知道吸烟引起的危害和疾病并且经营者有告知烟民的义务,目前吸烟有害健康的程度目前被淡化,这正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误导。邱宝昌也认为,烟草企业在烟包上印上“每消费一盒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一份爱心”这样的字样就是变相地鼓励吸烟,是明显违反《公约》的。烟草企业无论从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来说还是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来说,都应该把卷烟危害健康的事实真实地告诉公众,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全社会对控烟的预期。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邱建国主任也表示认同,“消费者的权益最首要的是安全和健康,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科学发展观,不能牺牲消费者的健康来促进发展,这样的发展既不科学也不道德。应该让烟草公司重视这一点,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吴宜群透露,关于烟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来限制烟草公司以企业名义来进行“慈善”、“公益”、“社会责任”等活动。去年底,由于多个卫生机构和民间组织的呼吁,民政部在将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内的6家烟草企业,从“中华慈善奖”140家最具爱心内资企业的获奖名单中去除了。
  
    另外,在去年和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包括著名演员濮存昕在内的多位委员、代表都提交了相关议案提案,希望能够在法律、政策等各个层面规范烟草企业的社会责任。(记者 毛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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