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在我国卷入名誉权纠纷

〖2004-7-17 18:1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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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富士胶卷”及各种摄影器材驰名世界的日本富士写真胶片株式会社,被我国的两家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名誉侵权。16日,上海市二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安庆好得化工有限公司曾在1998年至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富士亨特”、“富士亨”等三个商标。商标局对这些商标进行公告期间,富士株式会社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些商标与其已注册的“富士”构成近似,且其中“富士亨特”商标已由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大量使用,好得公司的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001年,商标局裁定对好得公司申请的这3个商标均不予注册。之后,好得公司只对“富士亨”商标申请了复审。而其在上海的销售商、上海富士亨特摄影化学用品有限公司,此后便开始推销“富士亨”彩色照片冲印套药。

  同年10月,富士株式会社在一本杂志上刊登了“重要声明”,称其是“富士”、“富士亨特”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其与好得公司和上海富士亨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还介绍了商标抢注的情况。2002年12月,好得公司和上海富士亨特公司提起诉讼,状告该声明侵犯了他们的名誉。

  一审法院认为,富士株式会社的声明与好得公司及其销售商的名誉没有必然联系,且该声明也没有诋毁名誉之意,遂判决原告败诉。

  16日的二审中,双方仍就侵权与否各持己见。二中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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