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简称起争议 商标注册谁更当之无愧?

〖2009-3-9 11:4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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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近年来,国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商标注册数量、类别也日渐增加。然而,在有高校将校名简称注册为商标时,却引来不少争议。

    “山大”是注册商标他校是否不得使用

    不久前,百度贴吧中山西吧里一篇名为“‘山大’是山东大学的简称,山西大学自称‘山大’属于违法”的帖子点击量迅速攀升。记者了解发现,原来该帖子的作者以山东大学已经将“山大”注册为商标为由,提出了山西大学使用“山大”属违法的推断。

    对此不少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认为,怎么称呼不应该看商标,而要看历史渊源。很多网友发帖指出,山西大学的前身是山西大学堂,已有106年的悠久历史,而且山西大学是联合国承认中国建校最早的3所大学之一,山西大学百年校庆时,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曾特意发来贺电。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有的网友甚至将山西大学百年的校史详细地列了出来。

    一个名为wsyyq的网友提出,如果山东大学注册了“山大”商标,山西大学不得再使用,那么河南大学和河北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北大学、西安大学和西北大学、东北大学和东南大学,它们的简称应该被哪家独占呢?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山东大学已在多个类别将“山大”作为商标注册,其中作为学校、教育的41类别注册时间是在2008年。

    高校简称冲突者甚多

    不只是“山大”,全国各类高校简称“撞车”者甚多。比如,南京大学和南昌大学一直有谁该叫“南大”的争论,类似的情况还有广东大学和广西大学的“广大”之争;华中理工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的“华工”之争(2000年华中理工大学合并,自动放弃争夺,变为“华科”);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的三个“华师”之争等。

    有人提出,诸如此类,如果都去注册商标,那么这些简称能否注册为商标?谁应享有注册权在先权呢?还有人认为,学校简称注册为商标,主要是一个在先注册问题,谁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谁就可以拿到该商标权。不过,这对于其他有同样简称的高校来说,是否是一种利益的损害,是否违背了《商标法》的有关原则?由于现在国内很多高校品牌效应很大,商标注册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学校简称注册商标究竟该如何协调?如何保障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影响?如果在企业或者个人抢注高校简称后,所属学校又该如何主张权利呢?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高校简称注册商标有在先权利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顺德告诉记者,“高校简称首先是允许注册商标的,因为有些高校知名度很高,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权益很正常,所以我国法律允许高校名称注册为商标。”他说,类似“山大”之争这种现象,首先应该看该商标注册是否造成不正当竞争或者说不公平,是否会引起社会认知的混乱,会不会有不良后果,如果有的话,是不能被一家独占的,因为这样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李顺德说,如果“山大”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山西大学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是不得再使用该商标的,因为这样会造成混淆。但如果山西大学也是长期使用,则可以提出山东大学注册不适当,证明其并不是独创使用,至少是两家多年都在使用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事实作为证据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则可以动用撤销程序把它撤销掉,这样双方可以在各自范围内继续使用。“我个人认为‘山大’显著性并不是很强,人们可以理解它为山东大学,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是山西大学,是容易造成混淆的。”李顺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说,高校注册简称为商标从法律上来讲没有问题,只要是合法的,就可以取得这种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是山西大学先提出的“山大”注册申请,肯定也是可以注册的,这主要是一个在先权利的问题。

    冯晓青说,就“山大”而言,他个人认为前者注册商标不会对山西大学造成损害或者说混淆,因为从学校知名度而言,山东大学明显更大一点,可能听到“山大”,更多的人会认为是山东大学,所以对山西大学不见得有损害。当然山西大学也并不是就不能再使用“山大”的名称,而是要看具体什么情况和在什么场合,只要没有构成混淆,使用是可以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熊华松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山东大学已将“山大”注册为商标的前提下,如果山西大学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山大”作为商标,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但如果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仅使用“山大”文字,其目的在于描述山西大学的相关情况,则可能并不构成侵权。

    熊华松认为,由于“山大”名称的特殊性,在不能确定上述文字是用作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山西大学自称‘山大’,不宜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毕竟在大多数山西人心目中,“山大”一直就是山西大学的代名词。

    对于高校简称冲突的问题,熊华松认为,这可归纳为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一种特殊表现。高校虽非企业,但高校的名称有时习惯性地使用简称,该简称与企业名称一样存在在先权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此为参照。(张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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