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打出驰名商标 侵权者被判赔偿10万元
〖2009-2-19 21:1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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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烟台日报水母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新闻导读:17日,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书:由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南山及图”商标,成为我市今年首件被法院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我市再添一个名优品牌。而随着这一身份的认定,私自使用这一商标的生产者也为此付出了代价:赔偿10万元。
    没生产男式包却遭投诉
    2007年11月,南山纺织公司服饰形象店来了一位顾客史某,史某是前来投诉的,原来,他在市场上购买了一种男式公文包使用后,因内衬出现问题,前来向“生产厂家”讨说法,要求给予更换并赔偿损失。
    “我们公司是生产精纺呢绒和毛料布的,根本不生产这种男式公文包,怎么能找我们的责任呢?”工作人员甚是纳闷,细问原委才知道,原来公文包上印有他们公司的“NANSHAN及图”(即南山及图)商标,导致这位史姓顾客误认为就是他们公司生产的。
    “南山”商标,由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由南山纺织公司使用,已有8年“历史”。“南山”商标自注册以来,使用在精纺呢绒和毛料布产品上,先后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在精纺呢绒行业及相关公众中也获得了极高的知晓度和美誉度,现已成为我国惟一的高支纯毛产品开发基地,中国毛精纺五强企业之一。
    而今,该商标已成为公司的主要品牌标识和重要的无形资产。
    投入巨资精心打造和培育起来的商标,却被他人搭“顺风车”,商标的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者自然不甘心,他们决定“揪”出“元凶”。
    “南山”方面查到了生产和销售这款男式包的厂家后,派员工前去购买了印有侵权商标的男式公文包,并特意邀请了龙口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购买过程来了个全程“见证”。手中握有了充分的证据,“南山”方面便信心十足地将对方告上公堂。
    商标是否“驰名”成焦点
    到了法庭上,经当庭比对,被告方不得不承认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并承认是在看到别的商品上印有该商标就俏销后,便于2007年11月底使用这个商标进行少量生产,但强调产品仅在龙口当地的商店中销售,其在使用前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不过,被告方对侵权一事予以否认,理由有二:一是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南山及图”商标是核定使用在精纺呢绒、毛布料上的,与他们所生产销售的男式公文包不属同一类别。虽然他们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标识,但两种产品既非同类产品,也没有关联性,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是他们只把原告的商标使用在男式公文包上,而原告多年来只是在其生产精纺呢绒、毛料布上使用,消费者并不会因为购买了他们生产的男式公文包后,就不买原告的产品了;况且他们现在生产的男式公文包还处在小批量的试生产试销售阶段,对原告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为此,侵权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既不是同类也不是类似商品的情况下,决定商标是否侵权,法律上有规定:要看此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如果原告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即使他人使用了你的商标,并可能构成对你的其它
    “在先权利”的侵犯,却构不成商标侵权。因此,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就成了本案的焦点。
    事情走到了这一步,要打赢这场官司,“南山”方面遂向法院提出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请求,并向法院递交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各种材料和证据。
    2009新年伊始,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下达了同意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精纺呢绒、毛料布上的注册号为1533022的“南山及图”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这一批复一锤定音:“南山及图”符合“驰名”的条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误导了公众,就是侵权
    商标的“驰名”身份被认定,接下来就要追究对方的侵权行为了。可是,判断对方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侵权,还要看其生产和销售的男式公文包是否对消费者等公众产生了误导。也就是说,对方的行为是否会引起误导公众成为判定本案商标侵权的关键。
    从事实来看,顾客史某的投诉行为已经说明给消费者造成了商品来源的混淆,但仅这一位顾客的投诉不能说明问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委托调查机构对“南山”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生产销售的印有“南山”商标的男式公文包与原告生产的混淆程度进行调查。
    法院接受了原告的这一请求。
    调查的结果是:“南山”牌精纺呢绒产品的市场知名度较高,具有较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在专业群体中,市场知名度为86.1%,在普通群体中,市场知名度为76.8%。另外,市场反馈较好,该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在专业群体中,该产品的品牌美誉度为87.7%,在普通群体中,该产品的品牌美誉度为93.5%。“假如市场上同时出现‘南山”男式公文包和‘南山’牌精纺呢绒产品,你会认为是同一个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吗?”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接受调查的消费者有八成左右称“会”。这说明,假如这两种产品同时在市场上销售,很容易被消费者混淆。
    既然对消费者等公众产生了误导,就不可避免地使原告的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由于被告的生产状况、商业信誉,与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信誉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误导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南山”商标信誉评价产生降低的后果;即使相关公众事后得知与原告无任何联系,但对方的侵权行为也削弱了这一商标与原告之间惟一、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这一驰名商标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减弱。
    基于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方构成侵权,不但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而且还要依法承担赔偿。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对方的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失数额的证据,也不能提供被告由此获得利润多少的证据。法院只得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特点、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价值,结合商标的驰名度等相关情况,酌定由被告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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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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