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亩园”起诉“半亩田”商标侵权
〖2009-2-16 17:2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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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围绕着半亩园与半亩田的商标之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要求被告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半亩田)停止在其经营餐馆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赔偿原告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亩园)经济损失1万元。
    
    这起法律诉讼由半亩园快餐公司发起。半亩园诉称,半亩园餐厅1971年创建于台北,数年后,发展到台湾的重要县市。1984年,半亩园餐厅先后在美国三个城市开设分店。1994年2月19日,半亩园餐厅在大陆地区开设独资企业。1994年10月14日,半亩园快餐公司在第42类的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半亩久园”商标。半亩田餐饮公司成立于2002年。正在半亩园生意做得红火时,他们发现半亩田餐饮公司在其顺源街店、慈云寺店、航天桥店、石景山店和禾穗居饺子店的招牌和菜单上突出使用了与半亩园“半亩久园”近似的“半亩田”文字,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也造成卫生行政机关的误认。半亩园认为,半亩田餐饮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两项侵权,侵犯了半亩园“半亩久园”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还构成仿冒半亩园知名服务名称“半亩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请求判令半亩田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书面向半亩园赔礼道歉、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半亩田对半亩园的指责表示不认同。在答辩时,半亩田称:半亩田的企业名称在2002年3月就已注册,到现在已经超过了5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超过5年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半亩田的企业名称是“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简化使用时采用在餐馆门口牌匾使用字号“半亩田”加半亩田商标的方式,系规范使用,并非突出使用。半亩园快餐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半亩久园”与半亩田的牌匾“半亩田”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再说,半亩园快餐公司经营的是牛肉面、馅饼、盖浇饭等台湾风味食品,而半亩田经营的是陕西风味的面食、小吃和炒菜。半亩园快餐公司没有证明其拥有“知名商品”,半亩田也不存在仿冒行为。
    
    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半亩园快餐公司系“餐馆、快餐馆”服务上的“半亩久园”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类服务上使用和“半亩久园”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否则就构成侵权。半亩田餐饮公司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其涉案被控的侵权行为是在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半亩田餐饮公司单独、突出在牌匾上使用“半亩田”文字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对于半亩田餐饮公司辩称其使用“半亩田”文字系对自己注册企业名称简化使用的意见,由于该使用行为已经违背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半亩田餐饮公司在与“半亩久园”商标核准注册的同类服务餐饮服务中的牌匾上用突出的字体、单独使用“半亩田”文字,而该文字从文字含义、文字读音和文字外形上均与“半亩久园”商标近似,半亩田餐饮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了对半亩园快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半亩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还将如何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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