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形象似“小小”告耐克
〖2004-7-15 12:0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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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消息:
日前,“小小诉耐克‘火柴人’侵权”案将于今天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小小”方面已向法院申请增加为耐克公司进行广告创意的一家国外代理公司“Wieden+Kennedy”为另一被告。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在电视媒体上相继推出一则“Stickman”(又名“创意小子”)的广告。但闪客“小小”(朱志强)认为,这则广告中的主角“Stickman”的形象是抄袭自己“火柴人”的创作,因而将耐克公司告上法庭。
此前,双方对各自形象的创作都有自己的解释。“小小”认为,“火柴人”的形象源于其早年创作,早已深入人心并已完成商标注册,这一创作的运用可带来可观的效益。耐克一方则表明其所涉及的广告形象“Stickman”由耐克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原创,类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见,例如人行道指示灯里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
7月14日,“小小”的代理律师王惠红表示:“‘火柴人’形象是一种动态的立体的创作,已被多数网友认可,而耐克‘Stickman’在广告中的形象存在雷同,其影响构成对‘小小’创作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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