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3万--"皮尔·卡丹"南京强势索赔

〖2004-7-15 1:4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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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皮尔·卡丹商标,不但不按合同支付费用,还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日前,皮尔·卡丹公司因此将正方集团公司和江苏求知鸟实业公司告到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这两家公司支付所欠的商标使用许可费,以及因商标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3万元。 

    法国皮尔·卡丹公司诉称,1998年7月,皮尔·卡丹公司与正方集团公司签署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正方集团在其生产并在中国销售的童鞋、童袜上,使用PIERRECARDIN商标,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 

    2000年11月,正方集团声明放弃童鞋、童袜PIERRECARDIN商标的中国使用权。在双方合同执行的两年中,正方集团应支付皮尔·卡丹公司童袜、童鞋的最低商标使用许共计22万美元。在童袜、童鞋使用商标合同执行过程中,1999年9月,皮尔·卡丹公司与正方集团又针对童装,签署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该合同约定,童装最低商标使用许可费为72万美元。这样一来,童袜、童鞋和童装的商标使用许可费达到了94万美元。但至今,正方集团尚欠86.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21万元),一直没付。 

    欠费问题出现后,皮尔·卡丹公司多次催促正方集团付费,但正方集团却一拖再拖。2001年5月,皮尔·卡丹公司致函正方集团,声明终止双方签署的儿童系列产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一个月后,正方集团承诺在该月10日前,支付皮尔·卡丹公司20万美元商标使用许可费。于是双方又达成协议,皮尔·卡丹公司继续许可正方公司在其正在生产的童装上使用PIERRECARDIN商标。但正方集团的承诺并没有兑现。 

    不仅如此,正方集团还未经皮尔·卡丹公司许可,在双方协议终止后,仍然和江苏求知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生产销售的童鞋、童袜上,使用PIERRECARDIN商标。皮尔·卡丹公司经测算,认为这两家公司给皮尔·卡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2万元)。 

    皮尔·卡丹公司认为,正方集团不履行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义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协议终止后,正方集团仍和求知鸟公司,擅自使用其商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因此,皮尔·卡丹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这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支付所欠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和经济损失计953万元人民币。 

    目前,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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