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雪花粉”不作为通用名称

〖2004-7-14 9: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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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曾于2004年4月2日报道了“食品公司为“雪花”商标状告工商总局和粮食局”,近日,此案做出了裁定。

  “雪花粉”今后仍是一种面粉的注册商标,而不是一类面粉的通用名称。近日,一中院依法撤销了国家粮食局149号行政批复。

  今年4月,内蒙古金穗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将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告上了法庭,认为两部门的两份文件限制和剥夺了其享有“雪花”商标专用的权利。

  金穗公司称,其在1985年注册“雪花”商标,此后,开始生产销售“雪花粉”。

  2003年1月,国家粮食局给河北省粮食局批复,认为“雪花粉”作为一种与特定品质相联系的面粉,应当作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加以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去年11月作出答复,认定内蒙古金穗公司“雪花”商标受法律保护,但金穗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雪花粉”文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粮食局在没有取得国家工商总局答复的情况下,对涉及商标的专业问题自行评判属于越权行为;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众多企业已经生产、销售多年,获得了全行业和市场的认可为由,将其注册商标中的中文“雪花”确认为面粉的通用名称的认定缺乏事实支持。因此,149号批复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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