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定 “兰贵人”是茶名不能作为商标

〖2009-1-6 9:53: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北京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潇湘
 


   “兰贵人”到底是商标还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兰贵人”商标争议案,并一审裁决撤销“兰贵人”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商标档案载明,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于2002年4月9日申请了“兰贵人”商标,注册取得时间为2003年5月28日。但是,2003年7月16日,海南省茶业协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是“兰贵人”是茶品通用名称。

    在海南茶业协会提出申请后,中国茶叶学会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以及福建、云南、广东等地茶业协会、学会均出具证明,证实“兰贵人”是添香加味乌龙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商评委撤销了“兰贵人”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对此,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不服,于2008年9月将商评委告到了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兰贵人”属于茶品通用名称,不得在茶品领域予以注册。(通讯员 袁伟)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