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拒向娃哈哈道歉赔偿 准备上诉

〖2008-12-26 11: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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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北青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曾在中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宿迁娃哈哈(包括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宿迁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宿迁娃哈哈恒枫食品有限公司三家企业)起诉毕马威(包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侵权纠纷一案(下称“毕马威案”)判决至今已整整一个月,法院要求毕马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娃哈哈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0万元,但时至今日,毕马威仍未履行道歉和赔偿。据悉,毕马威不服判决,正在准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毕马威案的起因源于从2006年开始至今仍未结束的达能VS娃哈哈商业纠纷。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下称“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起诉至法院,申请法院裁定毕马威作为非合资公司的接管人。而事实上,达能与非合资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此后,毕马威以接管人的身份着手在中国境内行使接管权。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毕马威共发出60余份接管人信函至全国多家非合资公司,要求这些企业提供股东资产信息;全国30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被要求未经毕马威同意不得办理非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等手续;10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要求提供非合资公司的审计报告;13家银行被要求冻结非合资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提供账户余额详情及对账单。2008年7月,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以毕马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对其构成了侵权为由,将毕马威告上了法庭。11月27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毕马威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行为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2、毕马威立即停止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向娃哈哈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毕马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非合资企业人民币30万元。

    宿迁落败后,毕马威表示对结果不服,正与律师讨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马威向媒体发布的声明中指出,并未在中国对三家娃哈哈公司采取任何行动,发送信函仅为一种给予通知的民事行为,信函中并不包括任何要求强制执行托管令或要求接管三家宿迁娃哈哈公司财产的内容,所以并未违反相关中国法律。因此,判决至今一个月,毕马威拒不向娃哈哈履行道歉和赔偿。

  对此,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律师分析说,即使上诉二审,毕马威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毕马威作为接管人的权力并未获得中国法律的明确确认,因此,他送达外国法院司法文书、向娃哈哈企业调查取证以及向中国的银行要求冻结原告股东银行帐户并调取银行资料的行为,均已超越了作为一家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并且严重地违反了司法主权管辖原则。

  业内多位法律专家纷纷表示,毕马威作为一家享有盛誉的国际会计事务所,理应公开合法地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而今其这种不专业的做法让人感到不解。联系到达能近一年内频频在美国、BVI、萨摩亚等地展开各种针对娃哈哈的诉讼和下月即将开庭的瑞典仲裁,毕马威此举和达能颇有合谋的味道。“很有可能是希望通过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权的接管,要求非合资公司及国内其他相关机构向其披露商业机密,为达能在瑞典仲裁获取证据。”娃哈哈法律顾问杨永军律师称。

  而今,毕马威一审败诉,达能在瑞典仲裁前夕出师不利,毕马威不得不再上诉为达能争取有利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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