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啄木鸟“啄”了东莞啄木鸟
〖2004-7-4 10:18: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新华网消息:
湖州一家服装公司的外包装箱上竟然出现了“啄木鸟”羊绒衫的字样,这可急坏了国际知名品牌“啄木鸟”国内代理商——广东东莞七好服饰公司。2日,“七好”公司以不当使用企业字号、商标侵权为由,将湖州公司告上了法庭。
“七好”公司:“啄木鸟”商标怎能变成字号
去年10月,湖州市工商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湖州“啄木鸟羊绒”服装公司,在其生产的PLOVER牌羊绒服装的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啄木鸟羊绒衫”字样,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七好”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湖州公司将“啄木鸟”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予以使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意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湖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啄木鸟”字号的企业名称,同时停止使用标注有“啄木鸟羊绒衫”字样的外包装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法庭审理中,“七好”公司提出,“啄木鸟”文字商标是在1993年1月30日,由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使用的。2003年,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被延至2013年。同年8月1日,公司经授权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啄木鸟”商标。
湖州公司:“啄木鸟”作为字号并不侵权
对此,湖州公司认为,公司是在2001年10月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七好”公司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至于商标与字号冲突的问题,“七好”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啄木鸟”文字商标的知名度已达到了可以享受扩大保护的程度。况且,湖州公司企业字号是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属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因此,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啄木鸟”作为字号并不存在侵权。在外包装箱上标注“啄木鸟羊绒衫”字样是对企业名称的适当简化,并不流向市场,不构成侵权。目前,该案仍在调解当中。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