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商标侵权案湖州开庭
〖2004-7-2 14:3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新华网消息:
浙江省湖州一家服装公司因不当使用企业字号,在商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注了“啄木鸟羊绒衫”的字样,结果被“啄木鸟”文字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6月30日下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作为原告方的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称,“啄木鸟”文字商标是在1993年1月30日,由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核定在25类服装上使用。2003年,通过办理续展注册手续,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被延至2013年。同年8月1日,东莞公司经(七好)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啄木鸟”商标,同时获得制止侵权行为并进行投诉、索赔、责令赔礼道歉的权利。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3年10月的一次检查中发现,湖州某服装公司在其生产的“PLOVER”牌羊绒服装的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啄木鸟羊绒衫”字样,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东莞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湖州某服装公司将“啄木鸟”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予以使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意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湖州某服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啄木鸟”字号的企业名称,同时停止使用标注有“啄木鸟羊绒衫”字样的外包装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对此,湖州公司认为,其是在2001年10月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东莞公司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至于,商标与字号冲突的问题,东莞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啄木鸟”文字商标的知名度已达到了可以享受扩大保护的程度,况且,本公司企业字号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属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因此,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啄木鸟”作为字号并不存在侵权。在外包装箱上标注“啄木鸟羊绒衫”字样是对企业名称的适当简化,而且该外包装箱只在厂区内使用,并不流向市场,当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东莞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法官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该案目前仍在调解过程中。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