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哈森公司 上海“哈森”被判侵权

〖2004-6-29 10:5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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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叫哈森鞋业有限公司,昆山和上海各有一家。然而,就是因为“哈森”二字,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的诉讼官司。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令上海哈森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哈森”商标权,赔偿昆山珍兴鞋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哈森鞋业有限公司25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湖南岳阳岳东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侵权产品,对上海哈森赔偿责任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哈森”商标注册于1995年,核定使用商品为皮鞋。 2001年昆山珍兴公司受让取得“哈森”文字商标后,于2002年与昆山哈森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昆山哈森公司即成为该商标唯一的被许可使用权人。自注册以来,“哈森”商品曾被评为“中国真皮标志名牌产品”、“中国真皮鞋王”等称号。被告上海哈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原是“哈森”皮鞋的经销商,1997年,邵某以“哈森”为字号另起炉灶,成立了上海哈森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力登”牌皮鞋。2002年9月,上海哈森公司的沈阳经销商因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哈森”字样,被沈阳市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侵权产品予以查封并作出行政处罚。2003年4月,两原告在湖南岳阳市发现岳东商贸公司销售上海哈森公司生产的“力登”皮鞋,其外包装上印有“上海哈森鞋业有限公司”字样,其中“哈森”二字经放大后显得尤为突出。同时,该营业场所还张贴大幅宣传广告画,用同样的手法突出“哈森”二字,并注明“中国真皮标志产品”、“荣获中国公认名牌展品”等字样。原告另发现上海哈森生产的“力登”在济南、烟台、北京等地都有销售,且都突出使用“哈森”二字。

   为此,两原告以上海哈森公司和岳东商贸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给两原告的经济和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哈森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岳东商贸公司对上海哈森赔偿责任中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上海哈森公司明知“哈森”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以“哈森”为字号设立企业,并在生产销售的“力登”皮鞋上,以放大“哈森”二字,单独标注“哈森鞋业”等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的方式误导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作为专业销售商的岳东商贸公司应知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哈森”商标,仍销售侵权商品,并张贴大幅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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