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解读

〖2008-8-28 8:5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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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思绪
 

    
    编者按

    8月20日,一条重要新闻出现在各大门户网站上:番茄花园版的WindowsXP作者洪磊因侵权被抓。8月26日,江苏省法院制定出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这两件事情并无直接联系,却同样说明了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也说明了“打击”二字从来不是纸上谈兵。

    修改了七稿的《意见》结合江苏省经济发展和审判工作实际,从依法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加强司法宣传、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七个方面对《战略纲要》中涉及法院司法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战略措施进行了细化,并提出了36项具体措施。记者从中挑选了几条措施,为读者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解读

    驰名商标保护 有了新推力

    ■细化措施

   《意见》第6条 依法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止混淆和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人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商标知名度,努力形成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政策和尺度,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依法认定驰名商标。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判前审核监督和备案工作,提高认定质量。

    ■“海尔曼斯”变马桶

    1993年8月,海尔曼斯公司在羊毛衫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海尔曼斯+HAIERMANSI+浪花图形”的组合商标,1995年2月21日经核准注册。2001年1月28日及以后,该公司在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衬衣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了“海尔曼斯”、“HAIERMANSI”、“海尔曼斯·金牌”、“金牌·海尔曼斯”和“海尔曼斯+浪花图形”(2件)、“金牌·海尔曼斯+皇冠图形”等商标。通过20多年的经营、宣传使“海尔曼斯”品牌在全国树立了良好的“海尔曼斯”品牌形象,并建立起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007年5、6月,海尔曼斯公司在南京市浦口区红太阳装饰城,发现了陈鹏辉销售的醒目标有“Haierms”、“海尔曼斯”字样的由华鹏公司生产的坐便器和立柱盆等“海尔曼斯洁具”。海尔曼斯公司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判侵犯商标权

    法院认为:华鹏公司、陈鹏辉生产、销售标志“海尔曼斯”文字卫生洁具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海尔曼斯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令被告华鹏公司、陈鹏辉立即停止侵犯海尔曼斯公司“海尔曼斯”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将“海尔曼斯”标识或文字在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及包装、经营场所中使用、刊登启事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赔偿损失8万元。

    ■法官解读

    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汤茂仁告诉记者,“海尔曼斯”商标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标准,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尽管海尔曼斯公司的服装类商品与华鹏公司、陈鹏辉的卫生洁具等商品不属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但被告的行为是对海尔曼斯公司注册商标的攀附使用,引起了消费者对“海尔曼斯”商标的错误联想,使之误认为标注了“海尔曼斯”和“海尔曼斯洁具”等文字或标识的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系海尔曼斯公司生产和销售,以此吸引普通消费群,并降低“海尔曼斯”品牌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最终损害该商标的商业价值。

   “这条措施的出台是为了更加有力地推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这一点其实也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汤茂仁介绍说,今年8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把握驰名商标认定的要求,省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对我省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判前审核、备案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详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了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统一认定标准,提高认定质量,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想傍名牌 没那么容易

    ■细化措施

   《意见》第11条 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制止不当利用他人商标、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攀附他人商誉以及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行为,规范竞争秩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杰安特”傍上“捷安特”

    巨大公司于1992年12月20日、1994年9月28日经核准分别注册“GIANT捷安特”及图形组合商标以及“捷安特”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脚踏车用打气筒、车辆及陆上、空中和水上运载设备。2000年9月7日,巨大公司经核准注册“捷安特”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链条、自行车把手、自行车刹车、自行车挡泥板、机动自行车、摩托车等。杰安特机车公司在《电动车市场》上刊登介绍电动车广告,使用“走进‘杰安特’,感受新生活”及“时尚简约的人性化设计,轻松愉悦的骑行感觉”文字。“杰安特”字体大于其他文字字体,厂房外墙顶部亦有“杰安特机车”的文字。原告遂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不当竞争判赔15万

    法院认为,杰安特机车在《电动车市场》杂志上的广告语以及厂房外墙上将自己企业名称简称为“杰安特”,并有意加上引号,使用放大、醒目字体标注,明显属于突出使用“杰安特”文字的情形。这种行为破坏了巨大公司“捷安特”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并利用其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及江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掠夺其在江苏甚至中国大陆的消费群体,挤占其市场份额,损害了巨大公司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判令杰安特机车立即停止在企业字号及经营中使用“杰安特”文字,销毁含有“杰安特”文字的广告宣传资料,赔偿巨大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官解读

    “这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汤茂仁说。“捷安特”系列商标商品从1992年开始在大陆地区生产、销售,通过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商标声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杰安特机车公司明知原告商标的较高知名度,仍突出使用与“捷安特”相近似的“杰安特”文字及字号,特别是在《电动车市场》杂志上将突出“杰安特”文字的相关广告语与其生产的电动车产品图片结合在一起进行广告宣传,具有主观恶意,客观上会使一般消费者对“捷安特”电动车与“杰安特”电动车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杰安特机车公司的电动车来源于巨大公司,或与巨大公司有某种联系。

    汤茂仁告诉记者,“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这条措施是为了打击那些攀附知名品牌商业标识的行为而制定的。“这种‘搭便车’的行为要予以打击,它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对消费者也是种误导,同时还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不可滥用

    ■细化措施

   《意见》第19条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滥用权利和滥用诉讼程序限制创新的行为。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

    ■谁能使用“一点通”

    南大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了《奥数一点通》系列小学生数学学习辅助用书,在丛书的书名中使用了“一点通”三字。亚新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中获得了“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亚新公司认为南大出版社使用“一点通”侵犯了亚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南大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南大出版社认为,其使用《奥数一点通》作为书名,并不构成对亚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亚新公司的行为使南大出版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了影响,请求法院确认南大出版社使用《奥数一点通》书名出版系列图书没有侵犯亚新公司的“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此案立案前,湖南省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以下简称资阳工商局)资阳工商局已对该出版社发行、销售《奥数一点通》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07年5月21日向其发出了《听证告知书》,通知南大出版社在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07年7月16日,资阳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出版社在《奥数一点通》丛书中突出使用“一点通”文字,侵犯了亚新公司“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在此期间,南大出版社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滥用诉权遭驳回

    法院认为,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可以由法院立案审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出版社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前,工商局应亚新公司的请求,已就其出版社发行、销售《奥数一点通》的行为予以立案。一审立案后,工商局对该出版社作出行政处罚。该出版社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得到最终确认。但该出版社既不要求工商局组织听证,也不对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却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该出版社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法官解读

    汤茂仁告诉记者,这是一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纠纷。什么是确认不侵权之诉,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认为行为人侵权了他的知识产权,以警告函、律师信等形式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然而行为人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一种辅助的非常态的救济手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该不该受理一直存有争议。这条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就是专门针对此类案件而制定的。”据汤茂仁介绍,这条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这项权利。因为一旦权利人对行为人发出警告函,行为人就必须停止侵害行为。如果权利人频繁地发出这种警告函,在没有依据的前提下,这就是对行为人权利的一种侵害。第二种就是防止行为人滥用诉权,也就是防止那种你一发警告函,我就提起不确认侵权之诉的行为。” (徐育 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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