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城投与泰和世纪及红河饮料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将于9月16日上午九时在最高法院举行听证。
云南城投(600239)8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年9月16日上午九时在该院第七法庭举行听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8,471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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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城投商标侵权纠纷案维持原判
    与山东泰和和济南红河商标侵权纠纷案,经广东高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此外,根据新光创业与城建投签订关于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相关重组文件约定,公司本次支付赔偿由新光创业承担。
云南城投(600239)3月2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公司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公司收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院已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61,010元,由上诉人公司承担。
公告显示,根据北京新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相关重组文件的约定,公司因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所应支付的赔偿由新光创业承担,鉴于上述,公司已向新光创业发出了支付通知。
资料显示,公司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院就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起诉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注“红河红”啤酒的商品;向就其侵犯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请使用本网搜索功能,输入关键词“红河”,查阅本网有关“红河”商标侵权案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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