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立浦关于与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民事诉讼的公告

〖2008-8-12 8: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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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8号)、《传票》、《调解征求意见书》、《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8号)等文书,通知公司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涂料“)起诉本公司及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一、诉讼基本情况 

    1、原告: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先后使用“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侵害了原告的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第11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2类商品的驰名商标权; 

  ②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家电产品,并停止在产品装潢、广告宣传品、《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后的上市文件中使用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很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 

  ③请求判令被告一销毁带有“立邦”字号企业名称的库存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 

  ④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两原告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暂定,最终以本案查明的相关证据为准主张赔偿); 

  ⑤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家电产品; 

  ⑥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诉讼理由 

  原告以被告一侵犯“原告的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第11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2类商品的驰名商标权”;被告二销售带有“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家电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前财产保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民事裁定书》对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应该先予查封,以确保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浦2008024982),查封金额为人民币2,100万元;2、冻结被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与立邦涂料的其他诉讼及进展情况、或有赔偿金额的预计,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四章“风险因素之十诉讼风险”及《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08邦盛证字第13号)、《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2008邦盛证字第16号)中详细披露。 

  2、经查实,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997 年7 月立邦涂料公司注册了第2 类商品油漆和涂料的‘立邦’商标,但该商标从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应获得跨类保护;2002 年2 月立邦涂料公司在第11 类商品上获得了‘立邦’注册商标,但其商品范围为灯类和电暖器等,和发行人在第11 类上使用‘立邦’商标的电饭锅、电磁炉、电力压锅等产品根本不同,公司不存在侵犯立邦涂料公司第11类商品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本公司认为立邦涂料提起的该宗诉讼与其之前提起的诉讼具有相似性,对两起诉讼的或有赔偿金额判断基本相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积极应诉。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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