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被判赔29万销售者赔1万

〖2008-8-11 0: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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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水母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标上“三条杠”傍上了名牌被告上法庭赔钱还得登报认错商标侵权,造鞋的和卖鞋的都输了

    见名牌产品好卖就想搭“顺风车”,模仿生产出名牌产品,结果,名牌公司发现后告上了法庭。昨天(9日),记者从山东烟台市中级法院获悉,这起知识产权纠纷如今已尘埃落定:名牌公司胜诉。

    [案件回放]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00年,在我国注册了“三条杠”图形的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包括鞋、运动鞋和休闲鞋、足球鞋等,自获得之日起,该公司就拥有了此商标的合法专用权。多年来,该公司将上述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并在我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去年8月22日,该公司发现招远市一家超市卖的一种休闲鞋上也有三条倾斜的杠,鞋上所带的标签上面写明的却是福建省南安市的一生产厂家。

    掌握侵权证据后,该公司就将生产厂家和超市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和维权费30万元,且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

    法院开庭时,生产厂家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超市一方出庭了,因此,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超市辩称,去年6月份,他们才与福建的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事先,超市根本不知道卖这种鞋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超市提出,在知道后也停止了销售;其次,销售的这种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也可以提供出供应者;另外,超市只是试销售,销量非常小,共进了48双,卖出46双,价值为1800多元。作为超市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观点]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而福建籍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休闲鞋与该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鞋面上三条倾斜的杠,与该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

    鉴于生产厂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懈怠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与其相关的事实作出判定,由此带来的可能不利的后果由厂家承担。厂家未经该公司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图形,侵犯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作为被告的超市,因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

    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行为,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共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0万元。法院结合福建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和侵权产品的种类,判令其承担29万元的赔偿;结合招远超市销售的时间、数量以及价格,判令承担1万元的赔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要求的媒体上分别或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记者于君 通讯员任广科 曲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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