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上乱用“三条杠”赔了30万 傍名牌者将无处容身

〖2008-8-8 8:20: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齐鲁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2008年,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称阿迪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山东烟台一家超市发现,这里出售的福建省某鞋厂生产的某几款运动鞋上印有“三条杠”,这与阿迪公司注册的“三条杠”商标非常相似,阿迪公司认为此举侵犯了它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将超市和福建该鞋厂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30万元。

  阿迪公司:“三条杠”为我专属

    据法院办案人员介绍,2008年,阿迪公司专职打假人员发现,在山东烟台一家超市的鞋类专柜上,多款福建南安市某鞋业公司生产的运动鞋鞋面上带有明显的“三条杠”标志,这与阿迪公司已注册的“三条杠”商标极为相似,而经过查证,超市和福建该厂家并未取得许可。阿迪公司认为,福建该鞋厂仿冒阿迪达斯商标,超市出售仿冒产品,两方都构成商标侵权,遂将两家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阿迪公司是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设计制造商,商品涵盖了运动鞋、服装等。自多年前第一双运动鞋亮相以来,“ADIDAS”商标及品牌影响遍及全球。 除了“ADIDAS”商标外,阿迪公司在中国还获得了第1485570、1493353号等“三条杠”第25类商标注册,因而阿迪公司对“三条杠”注册商标拥有合法的专用权。

    法庭上,原告阿迪公司坚持认为,作为鞋类生产厂家,福建该鞋厂应该知晓“三条杠”专属阿迪公司,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下,该鞋厂依然恶意生产销售带有“三条杠”的运动鞋。另一个被告烟台某超市,明知运动鞋并非原告生产,却依然进货销售。很显然,两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相关消费者。阿迪公司当庭要求,超市和厂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索赔30万元。
  
  烟台中院:假“李逵”赔偿真“李逵”3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福建某鞋厂没有到庭,另一被告烟台某超市辩称,销售的鞋上的“三条杠”是装饰条而非商标,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0年多次向阿迪公司颁发了有关“三条杠”标志的多项商标注册证,目前仍在有效期内。而被告福建某鞋厂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侧面也有三条向鞋前部倾斜的杠,与原告阿迪公司注册的3938968和G730835号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原告阿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超市与福建某鞋厂于2007年6月25日签订购销合同,已销售被控侵权产品46双,未尽到其合理的审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烟台中院对该案依法做出了判决,要求超市和鞋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福建该鞋厂赔偿阿迪公司经济损失29万元,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傍名牌者将无处容身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讲,近几年,像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案,烟台中院每年都会审理百件以上,而且数量逐年递增,这说明企业和公民在对待专利和商标方面,维权意识正不断提高。现在,一些小工厂觉得模仿他人产品收益较快,殊不知,这样不但伤害了模仿对象,更给自己埋下了定时炸弹,万一模仿对象打假并诉至法院,败诉后仅赔偿金一项就足以让工厂立即瘫痪。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将来,靠模仿他人产品生存的小厂将无处容身。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告诉记者,该案中,超市以为自己是“冤大头”,才卖了46双鞋就被索赔了一万元,可是作为产销中的一环,超市没有把住进货关,为侵权产品大开门户也就构成了侵权。所以,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但要从生产源头控制住,还要在流通领域严防侵权产品流入市场。 (记者范华栋 通讯员振涛 广科)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