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蓝与白”输给“蓝白” 不服判决将上诉

〖2004-6-19 9:3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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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日报消息:


 
  “蓝白”状告“蓝与白”商标侵权一案,日前一审尘埃落定。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立即整顿门头牌匾,停止突出使用“蓝&白”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一万元。 

  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是山东省烟台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1998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使用“蓝白”商标 ,2001年4月“蓝白”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2年5月,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挂牌营业,其门头招牌“蓝&白”突出“蓝”“白”两字。蓝白公司认为,蓝与白快餐店的做法侵犯了蓝白公司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蓝白公司一纸诉状将蓝与白快餐店送上“被告席”。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蓝白”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3月14日到2007年3月13日。2000年10月8日,一台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由图形和文字“蓝&白”组成的商标,并于2002年2月14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在大陆开设了100多家分店。加盟店之一的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在门头装潢及价目牌的使用过程中,既未正确使用“蓝&白”商标,亦未突出使用“来自台湾的美食”字样,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突出使用了商标中的“蓝&白”,客观上造成与“蓝白”商标几乎相同的标识效果,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企业名誉权。最终,法庭做出了蓝与白快餐店停止侵权的判决。 

  据悉,蓝与白快餐店对法庭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继续与蓝白公司一决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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