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偷注不成 商标仍归原公司所有

〖2008-7-12 9:0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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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江门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骞之
 


  一对好朋友合股成立了一间公司,生产的产品在业内颇有名气,不料其中一名合伙人暗地里注册了公司的商标,并迅速退股另立门户。其后原公司打算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自家企业的商标时,才发现商标已被前合股人所注册,为了悍卫自己的权益,原公司把前合伙人推上了被告席。

  起因:合伙人偷偷注册公司商标  

  2005年12月,阿明与阿方共同投资成立了天地公司,公司主要经营乳胶漆、水性涂料的加工、销售业务等,并将其中一款商标名为“美丽芳”(化名)的系列产品作为其主要品牌进行生产销售。

  2006年2月8日,天地公司股东之一阿方擅自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美丽芳”商标并被受理,而天地公司对此并不知情。2007年1月19日,阿方与天地公司另一股东阿明签订《退股合约》,约定阿明以120万元受让阿方在天地公司的股份,阿方退出天地公司,天地公司所有的工商牌照、商标、品牌属阿明所有,阿方退股后不得再使用。

  哪料在阿方退出公司后不久,天地公司欲申请注册“美丽芳”商标时才发现,该商标已于一年前被阿方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按相关法律规定,天地公司已无法申请注册。

  结果:法院判商标归原公司所有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天地公司把阿方推上了被告席。在案件审理中,阿明发现“美丽芳”商标虽然已被阿方擅自注册,但该商标尚未被公告,对于商标局已经受理但尚未公告的注册商标申请,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没有一个行政途径能够解决商标申请权的问题。如果要等到商标公告之后,再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则耗时太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本案的焦点在于商标申请权问题,而商标申请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是法院是否受理本案并支持原告诉求的关键。经法院审理,最后确认天地公司为“美丽芳”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并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阿方无权使用其商标,今后若再使用则被视为侵权。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广东省江门市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李林辉认为,本案焦点之一在于商标注册申请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商标注册申请权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首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对注册商标实行自愿申请、被动授权原则,商标申请是当事人对商标所有权的一种自由处分。其次,国家商标局在受理注册申请后,除非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其他人不能就同一商标在同一使用范围内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因此,商标注册申请权具有民事权利的性质和特征,此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如何确认天地公司为“美丽芳”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而原告阿明代表的天地公司长期以来有“美丽芳”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情况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证明,被告在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原告就已经开始广泛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另,原告还提供了被告退出天地公司时所签订的《退股合约》,该合约证明被告退出天地公司之后,所有商标品牌均归属于天地公司,“美丽芳”商标亦应在其中。

  李林辉认为,本案的成功结案开辟了一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标申请过程中相关争议的新路子,对于完善商标立法、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注:文中当事人和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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