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对一审判决不服 决定再次提起上诉
〖2008-7-3 15:1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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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江门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广东台山港益电器:法院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谷翔公司不承担责任,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发布者负有审查义务的法律规定,其后果是将“关键词广告”置于法律的监管之外,造成广告秩序的混乱,让侵权者借助“关键词广告”肆意妄为、泛滥成灾。(参阅本网6月30日、7月2日相关报道:《商标关键字指向竞争对手 绿岛风状告google》、《谷歌高管回应关键词官司:我们不是矛盾源头》)
港益电器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这一赔偿额显然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和实际的赔偿作用,相反是一种纵容和鼓励,为此,该公司决定对其再次依法提起上诉。
原告认为,一审判决既已认定被上诉人谷翔公司经营的“关键词”属于广告行为,但又否认其作为广告经营者的审查义务,显然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其一,被上诉人谷翔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负有审查的法定义务。《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谷翔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应承担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违反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二,被上诉人谷翔公司没有履行法定审查义务。被上诉人谷翔公司辩称其“只是向客户提供网络平台,关键词的内容由客户自行设置和变更”,该经营模式类似于报社、电视台不加控制地将报纸版面或电视时段提供给广告客户,任由其自行发布任何未加核实和审查的内容,明显地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是主动放弃法定审查义务,客观上也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其三,被上诉人谷翔公司能履行而不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案涉侵权行为,只要被上诉人谷翔公司稍加注意,即可避免,因为“绿岛风”是臆造词商标,并非通用词。任何人只要稍加注意,即可发现“绿岛风”商标与被上诉人第三电器厂无任何关联,相反,在Google搜索引擎中输入“绿岛风”关键字,多达183万项的查询结果,均是与港益电器及其产品相关的内容,如果被上诉人谷翔公司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核实义务,即使是被上诉人第三电器厂有意侵权,也无法实现其侵权结果。另外,根据被上诉人谷翔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庭审中的答辩,证明关键词搜索并非是自动生成的自然结果,而是任意设置的人为结果,因此,上诉人谷翔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设定过漏或屏蔽程序来控制某些链接。庭审期间,其可以、实际上也已经终止了被上诉人第三电器厂的侵权广告。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谷翔公司的“关键词广告”是广告经营行为,而作为广告经营者被上诉人谷翔公司依法负有审查义务,被上诉人谷翔公司负有审查义务而不履行,有明显的过错,对因此造成的侵权事实,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被上诉人谷翔公司在进行“关键词广告”经营时,完全可以通过设定过漏或屏蔽程序来避免侵权发生,从而使“关键词广告”健康有序的运营。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谷翔公司不承担责任,显然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发布者负有审查义务的法律规定,其后果是将“关键词广告”置于法律的监管之外,造成广告秩序的混乱,让侵权者借助“关键词广告”肆意妄为、泛滥成灾。
本案进展如何,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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