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组委:京白广告纯属侵权行为

〖2008-6-28 8:4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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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华夏时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陈燕
 


  记者在对京白二锅头事件调查的同时,致电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说,运用鸟巢形象要得到北京奥组委的允许,京白的行为,他们并不知情;但如果未经允许,将鸟巢形象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用途,就属于侵权。 

  就在6月下旬,国家工商总局刚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营造和谐有序的奥运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要严厉查处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在广告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在奥运会开幕前及举办期间,各地电视、报纸、网站、户外、印刷品广告都是专项检查的重点。 

  奥运期间的广告监管成为近期业内的一大热点。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明确保护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吉祥物、口号等;另外,《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由城市申办委员会、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自己或委托他人为其使用、开发、制作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的图像的、视觉的、艺术的或知识的作品或创作的一切产权,也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企业产品广告要想在奥运相关标志上打擦边球,就可能面临知识产权的纠纷。 

  事实上,企业因为“奥运广告”惹上官司的早有先例。去年,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就将在广告中使用“鸟巢”建筑形象作为宣传背景的十余家大企业告上法院,索赔总计超过4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北京奥组委法务部的刘岩特别提醒有关企业和单位,在涉及奥运商标的使用时,一定注意不要“侵权”;如果出现纠纷,最后的裁定部门是各地的工商管理机构。 

  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信息部副主任江伟华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奥林匹克宪章高于签约国家的法律,因此,当我们与国际奥组委签订合同后,我国的任何企业与个人都应该无条件遵守执行。 

  “奥运期间的广告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通知》中的话耐人寻味。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创意产业,担负着对外宣传和展示国家形象的社会责任。奥运广告的规范已经超越某家企业的利益,成为世界观察北京的一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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