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名商标请你谈谈看法
〖2008-6-25 10:3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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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合肥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锐剑
    
    昨天(24日)从安徽省法制办获悉,安徽省拟立法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已上网公布,征询社会意见。市民可于7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社会公众可参与意见
    《条例》规定,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但该商标必须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省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申请,应当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社会公众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省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评审。
    著名商标受5种保护
    根据该条例(草案),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将受到5种保护: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业务活动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
    在同类商品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自著名商标认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著名商标标识,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著名商标标识;
    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著名商标不搞终身制
    评上著名商标后,并非终身享用。《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撤销其著名商标认定: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具有其他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被撤销的著名商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商标所有人不得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吴功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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