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豹图”拖鞋涉嫌侵权

〖2008-3-6 8:3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深圳特区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邢琳琳
 


    因销售带有“豹图形”的拖鞋涉嫌侵犯 “彪马”(PUMA)商标,世界著名的体育服饰生产商、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彪马股份公司将深圳一家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万元人民币,并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登报道歉。昨天(5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起诉称,“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为原告独创并在运动衣、运动鞋、包等产品上长期使用的全球驰名品牌,原告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为打击侵权行为,原告进行了大量调查,结果显示被告销售的“男拖”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豹图形”商标,为侵权假冒产品。

  被告的代理律师不认可原告的说法,答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是“EVA01——P”男拖鞋,其商标图形与原告的“豹图形”商标有明显区别,因此不构成侵权。同时,原告没有在拖鞋上注册“豹图形”商标,也没有生产“豹图形”拖鞋,只是在便鞋上注册了“豹图形”商标,但便鞋与拖鞋是完全不同品种的鞋,根据商标法规定,原告不享有在拖鞋上使用“豹图形”商标的专属权利。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表示,涉案的拖鞋是从小商品市场采购而来,数量很少,至案发时也仅销售两双,原告提出5万元的赔偿和登报道歉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主张。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除本案外,“彪马”还对其他几家百货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将陆续开庭审理。
                                                                                  (记者吴涛 通讯员谢婷)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