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频出 知识产权审判将更规范

〖2008-2-21 8: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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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大众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等,都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范畴;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引起的损害等,都要由侵权人负责赔偿……

    记者从2月19日到20日在山东省济南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各个领域的规定更加具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更加规范。

    最高法院出台20多件司法解释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计算机域名纠纷:被告李某抢注了“济钢”网络实名,其直接指向并非济南钢铁集团网站,而是济北钢材营销中心网站。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李某擅自注册“济钢”网络实名,容易使公众认为李某所经营网站与济南钢铁集团有密切联系,产生误认效果。其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随着创新活动空前活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最高法院及时出台了20多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对于植物新品种案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诉前临时措施等,都进行了规定。

  本次会议提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经由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并将于近期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等,都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范畴。因此,各级法院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设计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新型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司法救济力度加大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济南某公司主办的网站引用他人文章没有支付报酬,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00元。其中,原告的律师费、取证费用、交通食宿费用等,都被判由被告承担。

  这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引起的损害等,都要由侵权人负责赔偿,以增加侵权成本,提高对被侵害人权益的保护。要通过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赔偿数额。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机制。

    审判监督将加强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个决定细化了申请再审的理由,明确了审查处理程序,有利于解决“申诉难”问题。全国法院要以贯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监督。

  据会议透露,2001年到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再审案件386件。再审率由4%下降到0.22%。其中2007年受理39件,比上一年下降7.14%。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再审率有所下降,但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曹建明说,随着上述修正案的施行,申请再审的案件将会进一步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法院要通过规范细致的听证程序和细致的审查工作,尽可能降低多次申诉的比率,确保有错误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做到有错必纠。

    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激增的挑战

    会议透漏,2001年到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634件,年均增长57.96%。特别是2007年共审结668件,比上年增长89.24%。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给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这次会议要求,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不能片面夸大国家利益,搞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又要防止因各方面的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要正确处理对外关系和具体案件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司法公正。处理本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关系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吴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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