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宣判销售假烟案
〖2007-11-15 16:5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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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陈燕
近日,浏阳市某商行业主戴某因销售假烟,被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9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浏阳市某商行业主戴某先后多次购进假冒软白沙、软相思鸟、金芙蓉等品种卷烟,再通过商行销售出去。案发后查扣香烟共计6506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其中5717条香烟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5717条伪劣卷烟按同品牌真品卷烟的零售指导价计算达180660元。
2006年8月,福建省人黄某来到戴某商行,闲聊中,黄与戴达成销售假烟协议。戴某虽知销售假烟违法,但耐不住高额暴利的引诱,终于铤而走险,步入非法牟利之路。
浏阳市烟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在戴某商店查获大量假烟。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今年2月7日,浏阳市烟草部门稽查大队会同市公安局,在戴某自家住房车库、地下室和门面内查扣假烟共计6506条。
随后,戴某被浏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戴某为非法牟利,以不合格卷烟冒充合格卷烟,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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