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2万 成都店主侵犯德国商标
〖2007-11-5 14:2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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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成都市一体育用品商店业主吴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德国一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在商品上使用销售。10月31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停止销售印有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T恤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我国依法注册了“PUMA”、“豹图形”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被告商店未经许可,销售的一种T恤上及挂牌上使用了“豹图形”、“PUMA及豹图形”商标,挂牌上印有“厂名:东莞绰荣制衣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体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销商:北京怡康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曾许可上述三家公司在我国领域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原告也否认曾许可上述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且被告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获得原告上述商标使用许可,故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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