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专题研究依法界定风景区商标争议

〖2007-11-1 15: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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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陈燕
 


    日前,随着鄂豫皖3省6市36县的同行就建立大别山旅游区域协作联合体在安徽省合肥市发表联合宣言,天堂寨商标之争以共赢结局告终。曾在媒体喧嚣一时,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旅游风景区名称抢注风波终于有望平息。

  前不久,记者在合肥进行采访时了解到,安徽省工商局商标局刘国建局长、洪建国科长和安徽信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崔阳董事长一行三人专程前往天柱山,指导天柱山管委会做好天柱山服务商标争议申请的补充材料工作。据悉,通过前期一年多的工作和努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望撤销福建某公司在第39类旅行服务上的天柱山注册商标。

  据了解,天柱山风景区是安徽省内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其独特旖旎的自然风光,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数量丰厚的历史遗存,吸引着众多的海内外游客。但是在2005年初,安庆市工商局却接到了福建某公司的投诉函,声称天柱山旅游服务商标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要求安庆市辖区内的所有旅游服务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天柱山商标。此事引起安徽省工商局和安庆市工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流传了近千年的天柱山名称,仅仅因为该公司抢先注册了天柱山商标,就不能够再使用了吗?为了保住使用了多年的天柱山名称,天柱山名胜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信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递交了天柱山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受理了多起类似天柱山这样的将旅游风景区作为服务商标或商品商标申请注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针对此类问题,商评委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去年12月召开的委务会上对涉及旅游风景区名称商标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旅游风景区名称的基本功能是代表该景区所有的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具有地名的含义,将旅游风景区名称注册在39类3911组的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其所指示的旅游景区相联系,而不作为商标识别,该名称不能起到区分不同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并且旅游风景区名称在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上应视为一种公共资源,不宜为个别主体所独占,故将旅游风景区名称注册在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缺乏显著特征”,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对于将旅游风景区名称在3911组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个案认定。

  会议还明确指出,旅游风景区名称是指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区等自然文化遗产景观的名称。对于目前已经在3911组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的景区名称商标,注册人未妨碍其他主体对该景区名称正当使用的,可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对于商标注册人利用其已注册的景区名称限制他人正当使用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予以撤销。

  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商评委的上述审理意见,福建某公司注册的天柱山商标有望被依法撤销,天柱山风景区可以摆脱天柱山商标侵权的困扰,以更好的姿态笑迎四方宾客。同时,全国范围内的各大旅游景点的抢注风潮也将会逐渐平息。(记者 马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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