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探索新路
〖2007-10-31 9:3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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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陈燕
编者按 知识产权正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体现为一种品牌的竞争,一种创新能力的竞争。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始终是江苏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关注和追求的目标。
为了探索出一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路,江苏省各级法院从案件调解、司法保护、调查取证、公正公平等方面入手,大胆进行了新的尝试。
司法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
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的重要区别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更多体现为“经济人”,对诉讼更注重经济上的价值评价。而调解作为公正、效率、效益的最佳调谐方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各方参与者的优先选择。
为此,南京市中院在解决纠纷时,把促成合作作为调解的努力方向,这样既使权利人通过经济补偿和使用费得到合理的利益,又使知识成果通过协议的方式得到更广泛地推广,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成果的社会效益。
2005年8月,某公司诉某食品企业使用的月饼包装盒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还请求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禁止被告销售使用被控侵权包装盒的月饼。
当时正值中秋节前夕,月饼购销两旺,结果可想而知。面对这一矛盾,南京市中院经分析认为,此案关系重大,不能简单行事。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利益负责,应立即安排双方听证,了解基本案情后组织调解。被告在听证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包装盒系由案外人一家公司制作销售,自己仅是使用。基于这一重要事实,承办法官即向原告释明“虽然先予执行可以制止侵权行为,但因不当的申请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当即表示撤回对被告的先予执行请求,并申请追加那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随后,承办法官在通过近3个月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说明疏导工作,3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共同被告方补偿原告30万元,被告今后有偿使用被控侵权的月饼包装盒,原告也撤回了诉状。
该案通过合理运用诉讼程序,积极寻求案件解决之道,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被告也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并在随后的第一个销售旺季中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3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司法保护让竞争更公平有序
近年来,“傍名牌”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攀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获取市场利益。江苏省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数量也明显增加:2004年,全省新收一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83件,2005年新收110件,2006年新收123件,2007年上半年新收一审商标权案件同比增幅高达81%。
朱先生创办的公司主要从事“农门牌海安麻虾酱”的生产,而且经营状况不错。正当该产品名声鹊起之时,却发现某食品公司的“李堡牌麻虾酱”也换上了印有“海安麻虾酱”字样的外包装。为此,朱先生起诉食品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名称并赔偿损失。食品公司则认为该名称只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自己的外包装设计也不构成仿冒。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海安麻虾酱”是地名+通用名称的组合,从通常汉语意义上看并不具有创意。朱先生在将其主产品麻虾酱推向市场时,使用“海安麻虾酱”这一名称,的确缺乏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也不可能在面世之初即自动受法律保护。但“海安麻虾酱”作为一个整体,系朱先生首先在市场上使用,而且在广告促销、宣传报道、产品的包装装潢、专卖点的门面装潢、产品的展示推介等诸方面均凸显“海安麻虾酱”名称,“海安麻虾酱”这一名称基于市场使用的结果,已经具有了区别于同类商品出处的特有性的外在标准和内在标准,即已形成了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因此,“海安麻虾酱”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食品公司作为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明知“海安麻虾酱”系朱先生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擅自在其生产的麻虾酱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海安麻虾酱”完全相同的名称标识,足以引起市场的混淆,其主观上具有排挤与损害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通过判决认定了“海安麻虾酱”系朱先生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朱先生因本案得以净化市场,有效地阻止了他人搭便车的行为。
南通市中院院长马志相意味深长地说,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来制裁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引导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诚信守法的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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