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汕头市某化妆品公司侵权轩尼诗公司“HENNESSY”(轩尼诗)商标案做出了公开宣判。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汕头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授权而冠以轩尼诗“HENNESSY”商标香水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侵犯了轩尼诗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 & Co.)商标权,法院判令汕头市某化妆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轩尼诗公司赔偿损失并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据悉,该案例是轩尼诗公司在全球(尤其是在中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举措的一部分。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汕头市某化妆品公司擅自使用轩尼诗“HENNESSY”(轩尼诗)商标,并在生产和销售的香水瓶以及包装上均带有“HENNESSY”(轩尼诗)商标,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轩尼诗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 & Co.)的合法权益,更有混淆视听误导消费的不良后果。在认定化妆品公司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轩尼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轩尼诗公司在中国就其“HENNESSY”(轩尼诗)商标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
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明确市场规范,打消不法分子的侥幸之心,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轩尼诗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 & Co.)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轩尼诗公司对法院此次作出的判决表示欢迎,认为这个判决很鼓舞人心,并决意将在全球范围内积极保护其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