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王海式”的民间打假专业户逐渐多了起来。日前报道的《打假专业户告倒镇江三家药店》就是其中成功的案例之一。然而,由于这些民间打假人员对一些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的不够全面,在打假过程中败诉的现象也不少。还有一些民间打假人员甚至把矛头指向了担负打假重要职责的工商部门。同样是发生在镇江的另一起案例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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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0多岁的吴某是南京人。这两年也以王海为榜样学做打假专业户。他经常在全省各地,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一些城市市场上做一些调查。发现可疑的商品就立即上网查询资料,一旦核实清楚就收集证据进行诉讼。这样也小有收获,在苏北地区竟连赢了两场打假官司。
2005年12月7日,吴某来到镇江。他在某药店购得一盒售价25元的“椰仙苦丁茶”。然后从网上获知,该商品使用的绿色食品编号属无效非法,且食用该茶后曾出现腹泻的不适反应。然而,不知怎么回事,这次吴某没有直接和经销的药店和厂家交涉,而是在10个月之后写了一封为“申诉、举报书”信件寄给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
京口分局经办此案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收到信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信中吴某除了提出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货款及其它费用1231.5元,请求工商部门对冒充绿色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奖励举报人,告知受理及处理情况外,没有提供其它任何资料。
2006年10月31日,镇江工商局京口分局根据吴某提供的线索立案调查。因生产厂商是海南某茶场,来回传递有关证据资料花去了很多时间。直到2007年2月13日,京口分局才将调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吴某。
原来,海南某茶场曾于2000年10月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标志编号为:LB-42-0001215431,使用期限至2003年10月。2004年1月,该茶场继续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标志编号为LB-44-0401210024A,使用期限至2007年1月。吴某2005年12月7日购买的“椰仙牌”苦丁茶是该茶场2004年7月16日生产的,此时,该茶场已继续取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为了节约成本,该茶场使用了有原标志的老包装盒。京口分局认为海南某茶场虽然使用旧包装盒存在不规范问题,但实际仍拥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吴某认为京口分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其申诉,及未给举报人奖励,已于2007年1月6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镇江工商局京口分局告上了法庭。
知名律师:举报和申诉有区别
10月26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镇江市知名律师陈方明,他解释说,这封冠以“申诉、举报书”的信件,就其实质内容看,并不具备申诉的要素:既未提供证实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也没有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情形。然而来信却明显具有举报的特征:有特定的举报对象;有详细的举报内容(线索);有明确的举报目的(要求),如举报奖励。
那么,举报和申诉书又有什么区别呢?陈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修正)》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由此可见,这里的“申诉”是一种相当于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借助行政力量调解,从而与经营者达成某种协议,获得一定赔(补)尝的方式。陈律师强调,这种申诉有两个前提:一是消费者要有证据证实自己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侵害的事实;二是与经营者发生了权益争议。所以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提交的“申诉、举报书”虽以“申诉、举报书”为题,但内容是向被告传达了其在某药店购买的“椰仙”苦丁茶有冒充绿色食品嫌疑的信息,及从网上查询获知该产品绿色编号无效和原告食用该茶后曾有过腹泻的情况。原告和经营者某药店并没有发生权益争议,原告的“申诉、举报书”不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益发生争议的申诉书,而是一封举报信。
2007年3月6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镇江工商局京口分局对原告吴某的举报行为是否做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吴某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对原告吴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吴某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3月8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做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吴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工商部门反思
陈律师说,从法理上讲,法院的裁定无疑是对的。但是,记者日前在采访镇江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时,他却对此案提出了反思,希望引起重视。
反思之一:花钱买平安者戒。这位负责人说,有人认为当被告是件不光彩的事情,再加上这类“申诉、举报”大多是小额消费,所诉求的也是千元左右的金额,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认为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屑一顾,不值一提,与其花精力去应诉,不如干脆给点钱了事。于是,一但被起诉,往往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态度,息事宁人。有人就抓住这一弱点,当起了“维权专业户”,频频得手。这位负责人说,此案中的原告吴某在给镇江工商局京口分局的另一封“申诉、举报书”中,消费品单价是12.8元,也同样提出了1231.5元的赔偿要求。吴某自己都说,这样的官司打了好几个,其它都是以调解给钱结案的,惟独在镇江被法院判输了。感到非常意外。
反思之二:积极应对,抛弃“刁民”观念。这位负责人说,有人认为这种现象是没事找事,是“刁民”故意给行政机关找茬,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他说,不管是投诉,还是举报,都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说明了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法制观念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是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一种监督和促进。作为消费个体,单个的消费投诉、申诉、举报的金额一般都不大,但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机关来说,应将每一件消费维权都当作大事来抓。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
反思之三:减少来信“旅行”环节。这位负责人说,目前不少行政机关对来信的处理,一般都要经过一个不算短的“旅行”历程。而就消费申诉来看,现行法规、规章规定: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如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应在受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如果对消费者申诉来信按一般公文程序对待,稍有迟滞,就会造成时间上的延误,构成程序上的违法。因此,对涉及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内容的信件,必须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提高消费维权效率。
反思之四:程序与结果同样重要。这位负责人说,吴某一案的产生,折射出时下工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近年来,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断强化,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往往容易注重实体法的同时,忽视程序上的规范,而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就在程序过程中体现出来。为此,接到类似本案中的“申诉、举报书”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予以答复;对受理的申诉,在处理消费权益争议时,如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应当另案处理;属于举报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最后,镇江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真诚地对记者说,希望民间打假人员能积极和他们配合,共同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他说,令人遗憾的是,在和吴某的这场官司中,前前后后没有交流过一次意见。仅有的一次见面还是在法庭上,并且是矛盾的双方。他认为,打假的对象是制假、售假的不法厂商。如果放弃这一目标,盯在文字上做文章,以笼统的“申诉、举报"来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你按申诉办就告你不受理举报;你按举报查处,又告你没有受理申诉,这样是不妥的。随着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投机取巧也讨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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