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比较

〖2007-10-29 11:3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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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摘要:入世后,我国逐渐建立起驰名商标双轨认定制度,即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工商部门提高商标保护水平,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意义重大。本文试从比较的角度,辨析驰名商标行政、司法认定制度在认定机关、途径、标准、效力等方面异同,以期指导商标管理实践。

  关键词: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司法认定

  近年来全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和司法认定逐年增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给予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法律前提。[1]入世后,我国实行了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即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工商部门提高商标保护水平,指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意义重大。本文试从比较的角度,辨析驰名商标行政、司法认定制度的异同,以期指导商标管理实践。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比较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最终目的是使驰名商标获得扩大保护或特殊保护,但在具体认定保护工作中,两者存在着诸多差异。下文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实际出发,就认定机关、途径、标准、效力等方面作一比较。

  (一)认定机关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制定《驰名商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2002年出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有所改变,其第五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由商标局一个主体变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两个主体。

  在司法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便在其《法释(2001)24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其《法释(2002)32号》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具体看来,人民法院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到底哪些法院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资格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通过的《法释(2002)1号》中有明确的答案,“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机关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两家,而司法认定机关则有400多个各级人民法院。

  (二)认定途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处表明,只有在产生商标权益争议时,才能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充分体现了驰名商标事后个案认定的原则。依据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驰名商标认定一般在下列纠纷中提出。

  1.是针对正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决,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结果,就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2.二是针对已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是针对未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这一程序较为复杂,需逐层审查上报,认定结果至少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操作程序是,“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2]一条认定途径是直接上报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中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最为便捷的认定途径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会根据《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

  4.是针对恶意使用的网络域名。《法释(2001)24号》是专门针对这一类纠纷出台的司法解释,其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此外,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还可以在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诉讼中,以及在商标侵权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认定请求,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这些纠纷得以公正解决的前提条件。

  (三)认定标准

  2001年,在参考《驰名商标暂行规定》以及《联合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商标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只将上述因素规定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必备条件。这种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2003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上述条款表明,当事人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既可以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提供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也可以提供所列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因此,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中的标准不尽相同,认定机关掌握了根据具体案情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之间联系紧密,较易取得一致认识,而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个案认定标准难于统一。这是当前的事实。《法释(2002)32号》的第二十二条只作粗略规定,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进行。”[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更为具体细化的标准,各级法院之间也难取得一致的认识。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需要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就相关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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